作者:谢依宁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2020年4月26日下午,据多家媒体爆料,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人上门抢夺当当公章,并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网公司”)的名义在公司内张贴一份长达三页纸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下称“告知书”),细数其配偶俞渝的“罪状”并宣布重新入主当当网公司等。该事件一经报道,便引起社会各界强势关注,并称之为李国庆“夺权”事件。
李国庆能否“夺权”成功?本文将依据《公司法》及《婚姻法》从股权表决权的角度讨论《告知书》所述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就股东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问题,在此暂不作讨论。
据网络流传的《告知书》显示,当当网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张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当当网公司的股权结构。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俞渝的持股比例为64.2%,李国庆的持股比例为27.51%,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4.4%,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为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的持股比例为0.28%,根据前述持股比例可知,俞渝为当当网公司大股东。
据告知书所述“在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先生。因此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
根据上述背景情况,就股东会决议,我们将分析如下两个问题:
一、配偶一方能否在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直接自行分割另一方持有的股权,并以股东身份行使公司相关事务?
《告知书》中,李国庆直接以其与俞渝持有的当当网公司股权为夫妻共有为由,自行将其本人与俞渝各自持有的股权相加后取半数,主张其实际持有当当网公司45.85%的股权。笔者对该观点存疑。
首先,《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配偶可以直接主张持有持股方50%的股权而参与公司事务,行使股东权利。
其次,笔者认为,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角度考虑,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预。俞渝持有当当网公司64.2%的股权,并实际登记于工商行政部门,故从公司法的角度而言,该股权对应的股东资格为俞渝个人享有。虽然该股权为俞渝及李国庆夫妻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该股权应于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时经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实际分割后,另一方方可根据分割结果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换言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配偶一方不能直接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当然地享有该股权的一半,并就该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李国庆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微博及《告知书》可知,因“俞渝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因此双方尚未通过离婚诉讼或协议对股权进行分割。
故,《告知书》所述李国庆实际持股45.85%,并已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的主张,笔者持否定观点。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李国庆实际持股为27.51%,加上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4.4%及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为3.61%,则李国庆获得的股权支持为35.52%。若当当网公司章程对普通事项的表决权、表决方式等没有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同意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仅35.52%,未过半数。
二、即便李国庆实际确实持股45.85%并获得共计53.87%的股权支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依法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该规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根据《告知书》显示,暂且不论上述分析的李国庆能否直接分割俞渝持股权,即使确如其主张其实际享有公司45.85%的股权,加上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股东的支持,则李国庆共计获得的股权支持比例也仅为53.87%,若公司原章程未对持股比例对应的表决权另行规定,则股东应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此情形下,当当网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通过新的章程”这一事项也未获《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66.67%)以上表决权通过。
综上,当当网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因李国庆实际持股比例为27.51%,加上另外两个合伙企业股东的支持,该股东会决议事项也仅有代表35.52%的表决权通过,未过半数,另外关于“通过新的公司章程”的决议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当当网公司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可撤销。
俞渝作为大股东,是否会就此坐以待毙?其是否救济途径呢?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俞渝可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而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李国庆召开股东会、抢夺公章只是这场控制权争夺战的第一步,后续俞渝是否会绝地反击,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本文为根据媒体报道并经网络流传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进行分析,对该告知书的真实性不做保证,若后续当当网官方公布的相关信息与告知书不符,则笔者将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另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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