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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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09:59 4915 0 0
一二级联动中,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认定?

作者:阳新芽

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

这次我只讲土地成本,下一篇文章讲工程成本。

土地成本的组成

土地成本包含哪些细项科目?

从狭义上来说,土地成本就是指在项目获取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额,如:公开招拍挂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含补缴)。但对于二手并购类项目,原始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能金额极低,是否代表着地块狭义上的土地成本就是原始土地出让金呢?答案也未必:如果该地块不涉及到变性、调规等变化,原始的土地出让金即为该地块的土地成本(有票成本)。对于涉及到调规、变性的项目,需要重新收储挂牌,即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核算的狭义上的土地成本不仅为原始的土地出让金,也应包含补缴的土地款金额。

从广义上来说,土地成本应包含以下六项,详细见下表:

据上表可知,广义上的土地成本组成 = 土地出让金 + 契税印花税 + 市政配套费 + 拆迁补偿款。(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在仅为税费核算时归入土地成本核算,但并不代表其本身属于土地成本)

因此在投资测算模型中,对于土地成本的设置,应体现上述细项,至少包含契税、市政配套费、其他费用等。如公开招拍挂项目无需另外设置拆迁补偿款,已在土地出让金中体现。如下表中,土地成本总和为下列四项之和。

土地成本的数值为静态测算必需的要素,但对于动态测算来说,仅知道土地成本的数值是不够的,土地成本的支付节奏也非常重要。不同城市不同项目对土地款的支付要求也不尽相同。

示例:某项目的土地付款节奏安排如下图:

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认定

在实操中常见的公开招拍挂、收并购项目中,对于土地成本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即关注其原始土地出让合同中成交金额(有相应票据支撑),在简易认定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摘除无票据支撑(无合理支付路径)的无效土地成本/在收并购过程中认定为股权溢价的“无票成本”。

对于涉及到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场景,常见的是一二级联动类项目,或与原有一级整理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去二级市场摘地类项目。具体过程展开来看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成本的认定其实也是对税负抵扣计算基数的认定。在一二级联动项目中,由于出资主体与返还主体为同一主体,在税负的抵扣中视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在原土地成本中进行冲抵”。

由于非一二级联动项目的在摘牌与返还的主体不一致,这就导致了对返还款认定性质的变化,即一级公司以股东借款或资本公积形式将返还款转入二级公司,专款专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通常以一级公司的“保牌权益”换取二级公司的“建成物业或现金溢价”。因此返还款对于二级公司来讲,不可以将土地款进行冲抵,而视为“营业外收入”。

好了,本篇文章就写到这了,下次讲为大家具体分析“开发成本中的工程成本”。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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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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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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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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