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超乎想象的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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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10:44 2870 0 0
实际上,《信息披露新规》的重要性可能超出想象,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和安排,并再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督导责任,为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两个新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1号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新规》”)。大家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1号指引》上,因为事关新的申报要求。实际上,《信息披露新规》的重要性可能超出想象,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定期报告和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和安排,并再次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督导责任,为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1、《信息披露新规》是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最基本的监管法规,但同时也是最基本要求,公募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需要按照新规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新规》明确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这两个文件是之前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主要监管文件。

3、《信息披露新规》明确了发行人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责任,必须要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而且要在定期报告中明确发表意见。

4、《信息披露新规》明确了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中介各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都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做出相应的信息披露报告。

5、《信息披露新规》明确了进入破产程序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个可能与目前信用债券市场违约、重整、破产发行人案例增多的情况直接相关。

6、《信息披露新规》对公司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间要求、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内容更加细化和完善,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7、《信息披露新规》将临时重大事项确认为27项,与《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31项存在一定的差异。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需要根据新规及时做出信息披露,确保不出现信息遗漏的情况。

8、《信息披露新规》统一明确了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时点,适用于各个临时重大事项,以时间优先为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统一性。

9、《信息披露新规》将临时重大事项划分为公司内外部环境重大事项、资产情况重大事项、债务情况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对于临时重大事项的监管更加体系化、更加细化,可以更好地进行存续期管理。

10、《信息披露新规》新增临时披露一般事项,主要是针对债券本息兑付、债券回售、债券利率调整等事项。这是《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未涉及到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11、《信息披露新规》新增担保机构信息披露事项,并明确了担保机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情况。担保机构是担保债券的保障,增加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债券的真实信用状况。

12、《信息披露新规》新增中介机构的披露职责,明确了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和披露时间要求,再次明确中介机构的存续期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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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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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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