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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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18:12 8880 0 0
就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流程进行梳理归纳

作者:杜 娟   童 颖   律 师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权益,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而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在我国,国有产权转让不仅要遵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还要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进场交易情形下,还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基于前述所需适用规定数量众多以及程序的复杂,本文仅就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流程进行梳理归纳,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分为一般形式与特殊形式两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即公开转让是国有产转让的一般形式,而无需挂牌竞价即以非公开形式协议转让则是国有产转让的特殊形式。具体适用如下:

(1)适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适用公开转让方式的情形

除此上述两种情形外,均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公开转让的交易流程

上述流程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常规流程,在公开转让情形下,产权转让阶段的具体工作流程为:

(1)转让方信息披露

转让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意向受让方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竞价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签约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公告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支付产权交易价款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三、协议转让的交易流程

与上述常规流程相一致,协议转让也需经得内部决策、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等一系列程序,与公开转让方式不同的是两者在产权转让阶段流程完全不同,具体为:

(1)确定转让价格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厘清协议转让具体情形

转让方需明确其转让行为属重大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或是同一国资集团内部的重组,在厘清具体哪一情形的基础上,可确定具体的上报主体。

(3)上报审批

转让方应将其转让事宜上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同时提交一下文件资料: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4)具体实施

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转让双方可按照一般程序完成转让协议签署、价款支付以及变更登记等具体工作。

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国有企业在转让产权过程中关注的一大重点,或直接关系国有产权转让结果效力问题。通过以上的梳理与归纳可知,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并非全部需要进场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买卖双方即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应注重转让方审批决策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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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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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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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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