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转让股东无需对公司债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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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00:20 3275 0 0
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一、认缴制下,股东享有认缴期限利益。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二、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置超长出资期限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德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简要案情】

一、2006113日,益业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缴纳期限为20081030日;

三、益业投资作为发起人之一,于20061025日出资1500万,其余出资期限为2008930日;

四、2008625日,经益业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益业投资转让股权给第三人,714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

五、20121月,益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从3亿减到1.33亿;201210月减资登记中益业公司出具担保:公司此前无债权债务,此后如有债权债务,由现有股东按比例承担责任。11月,完成减资登记;

六、2014年,德厚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申请仲裁,主张益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执行程序中,德厚公司以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申请追加益业投资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

应否追加变更益业投资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不得追加变更)驳回再审;

【裁判规则】

一、根据《公司法》28条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二、益业投资转让股权时,其剩余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已经确定,并尚未届满。原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19条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并无不当;

三、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26条规定了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缴清。益业公司股东的出资额符合法律规定,股东益业投资转让股权亦符合法律规定;

四、九民纪要第6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股权已经转让的情形,

【律师小结】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享有认缴期限利益。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往往可以考虑追加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仅对于现股东,包括前股东,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

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除非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不符合变更追加的规定。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考虑追加变更方式,但要注意符合追加变更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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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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