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居间费标准、支付节点、避税方法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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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10:13 3982 0 0
居间费额度及支付节点x0a居间费的额度,看每个公司的允许范围。

作者:投拓江湖

来源:投拓江湖(ID:toutuoJH)

集中供地以后,不少公司开始重新重视二级土地市场,大力开拓收并购土地市场,而居间费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很具体,又很头疼的问题。

什么时候谈居间费

居间费是项目介绍人和居间人很在意的一个问题,很多人刚见面,连项目本身的情况都没弄清楚,项目资料都没拿到,就开始说居间费的问题。这个阶段谈居间是不合适的,如果要谈的话,可以先谈个大致的意向,实现的途径等等。

居间费的问题,适合在项目进行多轮商务谈判,双方基本取得合作意向以后。居间费的实现,一般需要提前签订一个居间协议来约定,居间协议一般稍早于项目的正式合作协议签订以前。 

居间费额度及支付节点

居间费的额度,看每个公司的允许范围。一般来说项目的居间费按照项目本身的投资额的0.5%—3%不等,项目越大,投资额越大,比例应当适当降低,因为总的居间费很高。小项目的居间费也不能低于一定的总数量。具体的额度要看居间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为公司带来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有一个较好的比例。

举个栗子,如果本来一个项目需要10亿才能谈下的,居间人费了大力气谈成了9.5亿,那你给人家多分一千万的居间费,其实也没毛病。如果价格都没少,还比别人多,那这个居间费再提太多要求就过分了。

居间费的支付节点,一般与项目正式协议里面,对价款的约定的支付节点进行衔接为好。以防项目存在毁约或者其他不可控风险时,能有充分的兜底措施。

居间人工作价值的衡量标准

居间人的价值不仅仅只是转发一个信息,安排见面就行。如果只有这个能耐,那居间费岂不是太容易拿到了。

要拿到居间费,中间人必须要能搞的定土地方,在商务谈判环节能有所作为,遇到僵局能化解矛盾。居间费的来源,是你为买家挣了多少钱,更准确说是在拿地成本上,省下了多少钱。带来的效益的其中分一部分出来,才是你的居间费。

因此对买家来说,更看重的是项目本身的收益和利润空间,你能为买家带来这些,才能谈好居间费问题。

居间费的实现途径

居间费可以通过买家或者卖家两个方面解决。大多数上市房企和国有性质的房企,因为财务审计的要求,对账务要求比较严格,每一项收支必须要能够有据可查,居间费能够允许的额度不会太多,一般是50万以内。而且还要求是有票,必须开具发票。

非上市的民企,则居间费的处理比较灵活多样,额度也可以商量。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卖家(前提是卖家不是国企或者是上市公司)支付来解决,但是这个前提是居间人能搞的定卖家,说服人签居间协议。

如果卖家和买家的渠道都很难解决,还有其他一些思路可以。比如,可以签一个工程咨询合同,或者工程总包合同,通过合同款项支付来解决。工程总包方式,前提还要满足买家公司的投标制度和遴选标准,而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成本,不能高过标准太多,只能留有一定的空间。

还可以采用低价入股,或者占干股分红的形式解决。但是这个也有局限性,有的公司在管理制度上不允许干股这种形式的存在。

总的来讲,居间费的实现渠道有可能不是一种,可能是几种方式的组合,需要根据项目的情况具体选择。

勾地的居间费问题

勾地这个事情,我一般不建议中间人去碰。除非居间人真的是有资源,能搞定政府上下游的决策者。不然很多中间人纯粹落得一个传播信息的绝色,介绍了项目不一定能成,就算成了也是地产公司直接跟政府谈。想靠合同来约束?我能相处一百种绕开的办法,醒醒吧。

勾地还有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居间人价值的大小如何衡量。勾的地,也是通过公开渠道招拍挂取得,并不能保证零溢价成交。买家的老板就会思考一个问题,我都是公开拍的地,钱也是自己出的,凭啥要付你居间费呢?你给我列出一串理由,让我相信一下呢。

勾地在市场上飘的信息,95%都是不靠谱的(不接受反驳)。我总结了一下,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中间人乐此不疲介绍勾地项目,大概是想靠数量来取胜,搞一百个万一成了一个呢。毕竟傻X公司还是有一些的。但是负责拿地的你,必须谨慎对待,公司花了精力和有限的资金,好不容易凑够了竞买保证金,还错过了拿其他项目的好机会。如果项目没十拿九稳落地,后果可是很严重的。这样的案例,在投拓圈子内并不少见。

关于居间费缴纳的税收问题

居间费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品类里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如下:

根据上图所示,居间费基本上最低也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着实让人肉痛。很多居间人要求卖家或者买家承担个税,自己只接受固定金额的纯收入,这个问题是很多公司无法回避的。

大额的居间费,有经验的公司一般会进行一些税筹处理。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咨询类的个人企业,或者是工作室,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各种经开区一般都会有优惠)注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能将综合税率做到0.5%—6.5%,远低于20%的个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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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土地居间费标准、支付节点、避税方法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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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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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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