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执行律师,在办案中从不被动依赖法院

泽执 泽执
2020-05-22 13:27 2746 0 0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作者:谢兵

来源:泽执(ID:gh_80ea40d6023d)

几天前,一位律师朋友通过公众号向我们咨询:“我去年转型做了执行律师,通过学习,我已经吃透了代理执行案件的所有流程和相关业务知识,也利用人脉资源很顺利地接到了几个执行案件,但向法院提交申请后,一直都没见法官的行动,经常打电话问进展,法官都烦了,我该怎么办呢?”

这是一个执行律师的困惑,但这一定也是很多刚入行的执行律师的共同困惑。

执行律师的工作,如果仅仅是代为申请执行,提交相关文书等流程性工作这么简单,那么律师在执行案件中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职业光芒暗淡而失色,职业激情也将一落千丈。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爆发式增长以及最高院对律师参与执行案件的鼓励政策,执行律师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律师从业细分群体,但人们对执行律师的认识却存在很大的偏差。

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都认为执行案件主要依赖于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律师可发挥的空间很小。

而事实上,大多数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已经终本的执行案件,能够力挽狂澜,使它们“起死回生”的,往往是专业而优秀的执行律师。

那么什么样的律师才能称得上是优秀的执行律师呢?

结合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优秀的执行律师在办案中从不被动依赖法院,而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战略主导作用。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优质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以上四个最常见的查控措施也被称为法院“四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因此,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时候,法院穷尽一切查询手段之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时案件便会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执行难”的一个突出表现。

因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种局限性,而这也恰好给执行律师提供了彰显自身价值的空间。

特别是执行案件进入到终本程序后,法院会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继续搜查,仅凭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关注和追踪,案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都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形成一套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时,利用专业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完成筛选和论证,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执行律师在辛苦获取财产线索后显得兴奋而紧张,怕“夜长梦多”,使财产线索失去控制,所以会即刻向法院申请对线索采取执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在没有彻底搞清楚财产线索的状态、优劣,没有做好下一步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请措施,那么不仅不会达到高效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试错成本,浪费法院的办案资源,同时还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经验丰富的优秀执行律师从不会在准备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向法院提申请,他们至少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对执行申请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很优质的财产线索,经过几步调查论证之后,发现并无价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执行律师应当全面调查、验证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

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时,应当首先弄清楚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有无抵押权、有无在先查封等事实,以此来确认该线索有无处置权。

这一步工作可以筛去大部分无价值的财产线索,降低线索提交失误率,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 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选出最优质的线索

经过上一步确认,如果有诸多条线索都处于正常的可处置状态,执行律师是不是向法院申请对这些线索全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从概率上来看,的确是采取措施的线索越多,胜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通常,法院不会接受单次过多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几条线索执行不畅,那么法官必然会对后面线索的质量产生怀疑,这样反而会降低成功率。

所以,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以5条以内为益,如果线索数量较多,执行律师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线索进行评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这一步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执行律师经过长期的历练形成足够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方可达成低失误率。

3. 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

不同类别的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步骤均有差别。

比如对于银行存款,执行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

对于债权,执行律师则需要先确定债权的状态(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而对于股权来说,情况就更复杂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律师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取各类经营报表,必要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审计等工作,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专业的执行律师不会一股脑地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然后被动等待法院处理,而是会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并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三、精通调令申请细节和调查技巧,被拒率持续走低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一过程往往充满障碍,是很多执行律师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任何执行律师都无法预知、更无法避免自己在调查中不会被拒,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在调令申请和持令调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执行律师调查遇到障碍其实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有关部门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种原因则是执行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及持令调查过程中不专业、不规范,出现明显的漏洞,从而导致调查受阻。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都会避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确保向法院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事项完整具体、用词精准、抬头正确、便于验证......

又比如持令调查中掌握沟通技巧,找对部门找对人,向被调查人提供必要协助.......

四、掌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筹码,快速促成和解

当执行案件推进有了进展之后,被执行人因感受到压力而发出和解信号的现象很常见。

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真的就愿意通过和解来履行债务了,被执行人有时候是很“狡猾”的,这很有可能只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执行律师此时很容易就会掉入被执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长时间反复的谈判中,最终,依然谈不拢。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会先找出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再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

手中握有重要筹码时,执行律师便可主导、掌控谈判,“稳、准、狠”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为当事人设计尽可能多的救济条款,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及解决方案,帮助、推动法官办案

一些执行律师有时会抱怨执行法官办案进度不理想,或者沟通起来比较困难。

其实,很多时候这只是执行律师单方面的立场感受。

大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并不比律师小,他们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压力以及结案率考核压力,没有人比他们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在办案中,执行法官也同样会有无助、迷茫,甚至无从下手的时候。

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律师是退到一边,“观看”执行法官的工作,时不时地打个电话跟催下进展?还是参与其中,提前规划好每个环节的思路、预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将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

所谓良性沟通,并不是看执行律师拥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观色能力。而是在执行法官疑惑的时候,给出理由和论据,使其坚定信心;在执行法官犹豫的时候分析利弊,帮其做出决定;在执行法官无先例可参照的时候,给出参考意见,甚至参考模板,助其顺利开创“首例”......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当执行律师能够对案件起到重大助推作用的时候,也就获得了与执行法官平等对话、协同办案的机会,在攻克“执行难”的道路上,不再被动依赖法官,而是和法官优势互补,共同守护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维护生效判决的尊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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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优秀的执行律师,在办案中从不被动依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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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专注执行的律所。在国内率先涉足并深耕于疑难复杂终本类执行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风险评估、无边界合作等多种手段实现债权。交流电话:187529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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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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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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