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停止计息问题

律也鲜踪 律也鲜踪
2021-02-08 22:00 8543 0 0
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的利息并未消灭,担保人给付的利息构成有效清偿。

作者:江龙

来源:律也鲜踪(ID:jianglonglegal)

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是否停止计息的问题,实务界历来意见不一,不仅最高院内部的不同判决之间存在矛盾,各地基层法院的判决与最高院的判决也有不一致,凸显此问题的疑难。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最高院在第一时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出台,似乎给争论划上了句号。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便停止计息。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因为有个问题仍存疑,《解释》出台后,是否意味着担保债务中的利息债务,在债务人破产时归于消灭?由此可衍生出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假设担保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仍向债权人给付利息,嗣后可否向债权人主张返还,或者要求将给付的利息折抵本金?

从《解释》第22条的新规定中,难以得出肯定的结论。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返还利息的前提是担保利息在债务人破产时消灭,因此担保人给付利息构成“非债清偿”,债权人接受担保人的利息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债务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于原因消灭,因此,主债务人破产并非担保债务消灭的原因。

最高院长期以来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旨在尽快确定债务人破产债权总额以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故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本条立法目的并非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6条仅是对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所作的特别规定,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债权利息,利息债权并未实质消灭。(最高院的详尽观点可参见“(2020)最高法民申1054号《民事裁定书》”)

总结来说,最高院并不认为债务人破产时,主债务的利息停止计算等于利息债务消灭,停止计算利息仅是为了程序性需要所作的特别规定。在此前提下,作为主债务的利息未消灭,作为从债务的担保利息自然也并未消灭。

如果说《企业破产法》第46条仅是对停止计息所作的特别规定,《解释》第22条无外乎也仅是一种特别规定。因此,《解释》出台后,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停止计息,不表明担保债务的利息消灭。

回到刚才的假设性问题,担保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仍向债权人给付利息,嗣后可否向债权人主张返还,或者要求将给付的利息折抵本金?

如果基于上述理由,担保债务的利息在主债务人破产时并未消灭,则担保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仍向债权人给付利息,嗣后便无权向债权人主张返还,或者要求将给付的利息折抵本金。

从《解释》第22条的表述中,也可推断债务人破产时,担保人自愿给付的利息是无权主张返还的。条文中“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的表述,因担保债务的利息并未消灭,表明是否停止计息需要担保人予以主张,如担保人未予以主张,或者担保人本已自愿给付利息,则法院仍会支持继续计息,以及利息的给付为有效清偿。

《解释》出台后,关于本文涉及的假设性问题,司法实务中,法院是否会如本文所做结论判定,仍有待个案的检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律也鲜踪”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担保制度解释学习笔记|担保债务停止计息问题

律也鲜踪

专注公司法,与您分享有关法律的观点和感悟。微信公众号: jianglonglegal

6篇

文章

6.4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费益昭讲重整
    费益昭讲重整

    聚焦重整投资与顾问,研究困境企业化债、重组与价值重塑。用案例、数据与规则,讲清重整逻辑,尊重每一位创业者,帮助寻找企业重生的现实路径。

  • 资产界
  • 不良资产指南
    不良资产指南

    为你推荐99%不良资产从业者都需要的资讯和指南;加特殊资产行业群,请加:zichanjie888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睿博恩重生笔记
    睿博恩重生笔记

    专注企业债务纾困与价值重组的实战笔记・服务银行、AMC、政府平台及民营企业・涅槃贷 3.0 开创践行者・以 “铁算盘、铁账本、铁规章” 重塑信用。

  • 债市邦
    债市邦

    一位债市从业人员的市场观察,仅为个人总结,不代表所在机构任何意见。微信号: bond_bang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