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详解开发协议中的担保、超额担保、反担保、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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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17:04 6070 0 0
担保、超额担保、反担保、再担保,傻傻分不清

作者:陌爷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

最近有很多人给我留言请教,在项目拓展中,尤其是在谈协议时常见的一个问题,担保,经常会被保证、担保、超额担保、抵押、质押、反担保、再担保等写相似名词搞得稀里糊涂

所以今天

这篇文章将系统的从专业和实操得角度讲解担保,尤其是担保、超额担保、反担保、再担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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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担保是三者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形式,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通常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方等各方

从分类上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担保一般情况是出于关联关系或为了挣是2%-3%点管理费,从逻辑上,风险和收益是很不对等的,因此担保可以说是挣卖面粉钱,操卖白粉心

按照担保的分类一一讲解

01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02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03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04定金

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以上四种担保形式的定义来看,主要区别如下:

保证担保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效力较弱

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财产或财产使用权是否交给了债权人,质押转移而抵押不转移

定金的形式是在我们日常中较为常见的,适用于很多交易

在房地产项目及协议过程中,一般在意向阶段买方会向卖方支付一笔诚意金,这某种形式上也是一种担保的形式

超额担保

项目开发过程中,如果项目公司存在资金缺口,无论是开发带还是前融,银行、信托、资管等也会要求足额增信担保

常见的形式包括项目公司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母公司及股东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

融资成本往往与担保形式也直接挂钩,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的增信不受资金方的认可时,这个时候为了项目公司能够顺利融资,另一方可以超出股权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情况叫做超额担保,一般会约定超额部分按照2%-3%收取担保费

反担保—担保之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

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了规避财产损失的风险,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让借款人提供抵押物进行反担保

举个例子1:

甲向乙借款100万,丙以自己的一栋别墅作为抵押。此时,丙可以要求甲以自己的豪华跑车作为抵押,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就称为反担保。

反担保的作用在于,当甲不能履行100万的债务时,丙的别墅就会被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甲的100万债务。清偿债务之后,丙取代乙成为了甲的债权人,丙不用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因为之前甲已经以自己的跑车作为了抵押担保

反担保是担保人为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而上的一份“保险”

再比如:

再比如A公司和B公司为项目公司股东,现项目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发贷,要求A公司和B公司提供担保,但是由于B公司资信不足,故A公司只能提供超额担保,同时A公司要求B公司进一步向A公司做担保,这种情况就是反担保

再担保—担保的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

再担保又称复担保,作为设定再担保基础的前一担保称主担保或正担保

通俗点比如

王二向大黄借钱,找了张三来做担保。张三担心担保有风险,又找了李四来给大黄向张三做担保。这就是再担保。

最后再按照惯例再帮大家总结一下

【1】担保是三者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形式,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2】从分类上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3】保证担保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效力较弱

【4】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财产或财产使用权是否交给了债权人,质押转移而抵押不转移

【5】另一方可以超出股权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情况叫做超额担保,一般会约定超额部分按照2%-3%收取担保费

【6】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

【7】再担保又称复担保,作为设定再担保基础的前一担保称主担保或正担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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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实操详解开发协议中的担保、超额担保、反担保、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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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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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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