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还清贷款之前银行抵押权也能消灭!

齐精智 齐精智 作者:齐精智律师
2018-03-30 12:28 1415 0 0
齐精智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贷款被债务人清偿后,抵押权才随之消灭。

贷款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银行)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贷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齐精智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贷款被债务人清偿后,抵押权才随之消灭。

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贷款并未清偿完毕,由于特殊原因也会导致抵押权的灭失。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来源:李睿上诉王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裁判要旨:1.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

2.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物已经转让且受让人在善意中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得追及于受让人。

案件来源:《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申887号】

三、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主张涂销抵押登记后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该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涤除权是受让人的法定权利,其行使并不需要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采矿权到期后尚未获批延续时会导致所附抵押权消灭。

裁判要旨:采矿权为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性。采矿权到期后,虽然抵押人已经就该采矿权申请延续,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批准,在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抵押人不得从事任何采矿活动,故超出采矿权存续期限时所附之抵押权将因到期而无法对案涉采矿权行使抵押权。

案件来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971号】

五、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案件来源:上海三中院二审。

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裁判要旨: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卖、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非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抵押物灭失后,代位物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为抵押物,因此该权利应根据代位物的实际归属情况向相对人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案件来源:《青岛北洋兰格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915号】

七、债权人在诉讼中仅仅主张主债权而未同时主张抵押权,诉讼生效后抵押权消灭。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生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当事人的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消灭。

案件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惠芳抵押权纠纷【(2016)沪01民终6773号】。

综上,抵押权的消灭以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原则,以其他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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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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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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