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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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14:00 2160 0 0
2021年6月18日,交易商协会同日对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进行了自律处分,同时被自律处分的还有债券发行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商协会对邮储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全面深入的整改的自律处分。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6月18日,交易商协会同日对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进行了自律处分,同时被自律处分的还有债券发行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金财”)。

1、交易商协会对邮储银行进行自律处分的原因是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时间接受申购定单、未及时合规配备使用簿记场所和设备等。交易商协会对邮储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全面深入的整改的自律处分。

2、交易商协会对浙商银行进行自律处分的原因是在担任海城金财主承销商时,存在募集资金用途检测存在重大疏漏、尽职调查报告不准确、发行文件中承销方式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事项披露督导义务不到位、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于形式不完整和底稿保存不完善等问题。交易商协会决定对浙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全面深入的整改。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可以知道,海城金财发行的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只有“16海城金财PPN001A”(发行规模6亿元,期限5年,起息日2016年4月22日,到期日2021年4月22日)和“16海城金财PPN001B”(发行规模14亿元,期限3+2年,起息日2016年4月22日,到期日2021年4月22日),主承销商为浙商银行,目前两只PPN产品均已到期终止。也就是说,即使是已经实现兑付的债券产品,依然在交易商协会的监管、检查范围内。

在此次自律处分之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4月6日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这次自律调查的起因是在“对相关发行人进行自律调查时”发现的,也就是线索可能直接来源于发行人。目前尚不清楚6月18日的这次自律处分的结果是否是交易商协会4月启动自律调查的结果。

3、交易商协会对海城金财的自律处分原因主要是BT协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披露土地被无偿收回事项、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和总经理变动及2015年和2016年年报。交易商协会对海城金财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业务2年;责令进行深入整改并对高管进行了自律处分。海城金财发行过多只企业债券、PPN和公司债券,目前存续债券“20海财01”,为私募债券产品,存续债券金额5亿元。

2020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大了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主承销商的检查和处分力度。2020年,交易商协会已经对兴业银行、中信证券、北京银行、光大银行、渤海银行和宁波银行等主承销商进行了自律处分。2021年1月15日对中原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主承销商进行了自律处分,此次处分了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

监管机构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秩序守护者,在信用债券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加强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只有监管机构强监管措施的存在,才能在信用债券市场中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的秩序。当然,监管机构的处罚都是事后的监管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违规行为。整个信用债券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是需要参与各方的珍惜和爱护。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即使是已经兑付的了债券依然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债券承销商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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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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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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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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