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冠肺炎疫情重点法律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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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7:12 1789 0 0
现就疫情期间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解答如下,如有进一步详细的涉及疫情的法律咨询,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进一步询问。

作者:王平lawyer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再次爆发蔓延,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也因隔离措施受到影响,现就疫情期间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解答如下,如有进一步详细的涉及疫情的法律咨询,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进一步询问。

上市公司费用减免事项 

问:疫情影响的地区,上市公司相关费用能否减免?

答:截至目前,各交易所减免费用政策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鉴于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等地近来疫情发展情况,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恢复发展功能,经研究,上交所决定减免下列项目收费:一是免收近期受疫情影响地区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二是指导下属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免收近期受疫情影响地区上市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深市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要求,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加快恢复发展。

3、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免收注册地在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的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年费。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免收注册地在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的挂牌公司2022年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

租金事项 

问:疫情期间,没有实际经营,租金能否减免?

答: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问:疫情期间,展会、会议等活动取消,租金及预付款能否返还?

答: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金融事项 

问:疫情期间,银行贷款提前到期怎么办?

答: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疫情期间,按揭及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答: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合同履行事项 

问:疫情隔离措施情形下,合同如何履行?

答: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关方。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诉讼事项 

问:疫情隔离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问:疫情隔离期间,申请执行时效是否中止?

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问:疫情隔离期间,诉讼期间是否顺延?

答: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可以申请期限顺延。

劳动事项 

问: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关系如何保障?

答: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2、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 

问:疫情期间,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答: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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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益 | 涉新冠肺炎疫情重点法律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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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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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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