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齐精智律师提示合伙人份额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可以从新合伙人处获得转让价款;如果直接退伙,原合伙人应按比例退还财产份额。原有限合伙人退伙和新有限合伙人入伙两个流程相结合可以起到财产份额转让的效果,实操当中,也有不少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是通过退伙和入伙一并来实现的。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企业原合伙人退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人份额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合伙人份额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三、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五、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印花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综上,合伙人份额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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