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董事监事均为被告,股东代表诉讼无须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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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00:39 2372 0 0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所有监事与董事均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先诉请求已经无从提起,应当豁免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

作者:乔士倩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所有监事与董事均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先诉请求已经无从提起,应当豁免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54号 李某与周某某、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裁判结果】

李某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裁判规则】

一、监事、董事均为被告时,应当免除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设定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够了解股东诉求并自行与有关主体解决相关纠纷,避免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当影响。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了前置程序,公司有关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提起代位诉讼。

本案中,监事及除李某外的董事,均为被告,与案涉纠纷皆有利害关系。从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来看,起诉董事需要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起诉监事则需要向董事提出书面请求,此规定意在通过公司内部机关的制衡,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回避,避免利益冲突。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已无途径达成该目的。公司被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在同一案件中,无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为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应予免除李某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

二、李某已经证明其虽然作为法定代表人,但以公司名义起诉未能被受理,只能选择股东代表诉讼。

尽管一般而言,如果股东本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舍近求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但本案中李陆并不掌握公司公章,难以证明自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故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确有困难。且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曾以中兴公司名义起诉而未能为法院受理。如不允许其选择股东代位诉讼,将使其丧失救济自身权利的合理途径。

【引申--九民纪要规定】

25. 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

一、《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下,前置程序豁免。

二、九民纪要第25条规定了监事、董事均为被告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豁免。

【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公司相关机关不存在;或者因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有关机构人员不在其位、不司其职,股东无从提起请求。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豁免前置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49号 东风某公司等共同侵权纠纷上诉案

二、侵权董事与需要先行书面请求起诉的监事受到同一名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则监事根本不可能起诉该董事。

三、应当向其进行先诉请求的董事或者监事本身即为被告,可以豁免股东的前置程序。

四、董事会多数成员或执行董事与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他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应当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先诉请求。所以,这种情况下豁免前置程序的履行。

五、董事会成员可能受到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控制的,可能免除先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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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董事监事均为被告,股东代表诉讼无须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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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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