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税务风险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10-26 08:17 8639 0 0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作者:齐精智

来源:齐精智

股东从有限公司分取红利,首先该有限公司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向股东分红,而股东取得分红还要缴纳所得税。齐精智律师提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分红

1、   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直接从有限公司分红可以不缴

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25%。

2、居民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此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属于“先税后分”的税后利润,为了不重复纳税,不再纳税是合理的;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先分后税”的税前利润,如果分回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笔分红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显然不合理。因此,齐精智律师认为,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有限公司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分取有限公司红利的综合税率为43.75%。

二、 个人从有限公司分红

1、   个人从有限公司分红适用比例税率20%,不并入综合所得,不用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自然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40%。

2、个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分红。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该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通过投资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40%。

三、 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

1、合伙企业直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层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40%。

 2、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层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

A合伙企业和B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又投资有限公司,现在该有限公司分红。甲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A合伙企业分配甲合伙企业的分红就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计算所得税,最高35%。

双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51.25%。

综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齐精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178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君合法律评论
    君合法律评论

    君合律师事务所于1989年创立于北京,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发展至今,君合已在海内外拥有十三个办公室和一支由240多位合伙人和顾问、640多位受雇律师和法律翻译组成的逾880人的专业团队,是国际公认的、最优秀的中国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之一。

  •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合肥、杭州、南京、成都、西安、沈阳、济南设有分所,并在日本东京设有办事处。今天,金诚同达已发展成为中国境内极具规模、最富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在诸多业务领域,金诚同达都已成为行业里的领头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公司设立与合规、资本市场、金融、保险、信托、房地产、项目融资、基础建设、PE/VC、资产管理、并购、税务、知识产权、互联网、反垄断、劳动法、诉讼与仲裁以及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WTO争端解决、跨境争议解决等。

  • 克而瑞地产研究
    克而瑞地产研究

    克而瑞研究中心是易居企业集团专业研究部门。十余年来,我们专注于房地产行业和企业课题的深入探究,日度、周度、月度等多重常规研究成果定期发布,每年上百篇重磅专题推出,已连续十年发布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备受业界关注。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金融与科技知识服务平台,提供研究 + 咨询 + 品牌 + 培训 + 传播等服务,目前已经服务超过300家机构;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网站:01caijing.com。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