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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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3:46 2862 0 0
但是对于,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已经放出的非法放贷款项,但是尚未完成款项清收的行为,是否适用《意见》?

来源:武汉杜亮律师

解读人:杜亮律师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DL1]

【笔者解读】《意见》的效力规定

1、《意见》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2、2019年10月21日前已经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如何理解。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中的第三部分规定,“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即严格要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予以认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明确载明,“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放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说,《意见》委婉的表示,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不作非法经营罪认定处理。

但是对于,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已经放出的非法放贷款项,但是尚未完成款项清收的行为,是否适用《意见》?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意见》,理由如下:

1、《意见》中所指的发生,系指非法放贷款项的放出与清收行为皆已经发生,即其非法放贷行为已经在2019年10月21日前全部完成,依照之前的相关规定,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意见》施行后,虽已经发生非法放贷款项放出,但是清收行为尚未完成,其清收行为的实施,属于新的法律行为,虽依附于之前的放款行为,但清收行为应当受到新的法规约束,若其清收行为存在违反《意见》行为,当然应当作为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相关罪名。

例如,清收行为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清收中违法违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DL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放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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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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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亮律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业务方向:不良资产、基金、金融资本。(个人微信号:dulvsh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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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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