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私募监管热点事件大盘点(上篇)

时贰闫 时贰闫 作者:闫威
2019-11-23 12:31 3163 0 0
如果说2018年是私募行业强监管的开端之年,那么2019年便是私募行业强监管稳健执行的一年。

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如果说2018年是私募行业强监管的开端之年,那么2019年便是私募行业强监管稳健执行的一年。

这一年中,承接2018年的监管思路与方法,并将监管活动、政策、手段进一步细化、完善。从私募自查活动的持续性进行,到各地证监局私募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再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私募行业体系化、制度化监管从构思蓝图,逐步走向落地实施。

2019年,是私募监管从宽松监管到强监管转型的关键一年。这一年中,监管政策频出、监管活动密集、监管热点事件此起彼伏。

站在2019年年末,让我们一同回顾、梳理这一年中的私募监管热点事件,去解读监管动向变化,去展望2020年私募行业监管形势。

一月私募监管热点事件

(一)第三次中基协私募自查活动开展

2019年1月23日,中基协下发《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本次通知要求收到自查通知的管理人,在2月28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整改安排及自查信息表,相关整改完成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6月31日。如未能在2月28日前按时提交自查信息,公司将被协会纳入异常经营程序。

【时贰闫解读】

本次私募自查活动为2019年第一次私募自查活动,累计第三次自查活动。相比于第二次私募自查活动,在自查内容要求上从19项增加到21项。就新增内容方面,主要集中在员工情况细化要求、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产品不得新增、其他类基金管理人说明存续情况和展业安排、重大事项汇报情况等四方面内容。

从此次私募自查活动开始,后续中基协在2019年陆续开展了三次自查活动。私募自查,正式成为了中基协常态化监管活动及手段。同时,自查内容中新增的其他类基金管理人情况,也预示了这一年中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的命运。在接下来十个月中,其他类基金仅备案五只产品,彻底走向衰败。

(二)宁夏、深圳、陕西三省证监局开展辖区内私募基金自查工作

2019年1月23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发布开展私募基金自查活动通知。一日之后,1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2018年度私募自查工作通知》。1月29日,宁夏证监局发布开展私募基金自查活动通知,要求辖区内私募管理人,对公司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工作。

要求一个月内完成自查活动,并提到将结合年度专项检查及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要求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节对主动自查自纠机构从轻或免除处罚,对自查工作不认真、隐瞒、漏报问题的机构从重从严处罚。

【时贰闫解读】

自2018年北京、深圳两地证监局开展辖区内自查活动后,2019年宁夏、深圳、陕西三地证监局开展地方性自查活动,在此之后浙江等其他省份也陆续开展针对本省份私募管理人的自查活动。预示着接下来私募自查活动的趋势,即中基协的全行业大抽查+地方证监局抽查。自查活动,也成为了监管部门了解私募行业情况,制定针对性监管政策的基础,未来私募自查活动将成为悬在私募管理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震慑着行业内违法违规机构。

二月私募监管热点事件

(一)2019年私募专项检查活动正式开展

2月,山西、四川、青岛等地证监局发布通知,按照证监会《关于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开展新一轮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活动,并公布被抽查私募机构名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关注重点在于:备案登记、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内部风控、合规管理、利益冲突等方面,要求私募对基金运行风险进行评估,是否存在到期偿付等流动性风险;加强对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要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情况。

【时贰闫解读】

从各地证监局专项检查内容来看,不同于私募自查活动的全面要求,其重点着眼于备案登记、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内部风控、合规管理、利益冲突六个方面。这也体现出专项检查和自查活动的不同之处,自查活动在于全面梳理自查机构的情况,而专项检查在于筛查是否存在关键要点违法违规情况。各地证监局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与中基协自查活动相得益彰,体现出双方在监管思路上的统一与协调。未来双方如何划分监管权责,尤其是中基协监管地位的确定,是值得关注、思考的方向。

(二)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公告》,注销20家私募管理人

2019年2月28日,中基协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宣布上海满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私募管理人在收到中基协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未能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基协将注销该20家机构私募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时贰闫解读】

从2018年开始,中基协开始加快对行业内失联机构、违法违规机构的清理工作。在2019年年初对20家未按期递交法律意见书私募机构清理之后,中基协在接下来的一年又陆续清理多批私募机构。从中可以看出如今中基协的监管思路,即宽出+严进。一方面,收紧私募行业管理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加大私募行业违规、失联机构清理进度,最终实现私募行业管理机构规模瘦身的目的。

三月私募监管热点事件

(一)广东证监局开出2019年首张私募罚单

3月,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就广州亚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广州亚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鸿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对风控总监钟杰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广州亚投共存在如下违规事实:1.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2.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4.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5.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6.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7.未妥善保存基金合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记录等有关资料。

【时贰闫解读】

虽然从罚单金额来说,其对违规私募机构影响可谓是微乎其微。但这张罚单背后,意味着这家违规私募机构将面临严格的监控,一旦违规行为未予以纠纷或再次发生同类行为,将面临升级处罚。比如:金诚财富旗下私募管理人因在检查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导致被处罚6个月不得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成为金诚财富爆雷的导火索。从这张罚单开始,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不断。而作为地方监管机构的证监局,在未来私募行业监管中将扮演更为重要角色。

(二)深圳证监局发布2019年辖区内私募管理机构自查工作通知

2019年3月6日,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2019年自查工作的通知》。

本次自查要求收私募管理人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网址并核实、填报、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相关信息。自查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报送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认真核实平台已收录信息并予以修改、确认,对未填报信息进行补充报送;要求私募管理人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在线核实、报送并确认相关材料。

【时贰闫解读】

从2018年10月,中基协开创私募自查活动开始。自查活动,已经成为私募行业监管部门重要的监管渠道。而从2018年年底,各省份证监局逐步开始本辖区内的私募自查活动,而到了2019年,私募自查已不仅仅是中基协一项日常监管活动,也是地方证监局重要的监管手段。而以深圳为代表的一线城市,私募管理机构数量众多,仅仅依靠中基协自律管理,并无法完成监管力量覆盖。所以,地方证监局成为私募行业地方监管的重要力量。而后续作为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将协会层面的自查活动与地方证监局层面的自查活动统一起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信息的整合传递。

(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修订发布

2019年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托管业务指引》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是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修订和完善。在内容变化中,重点就重点对托管业务和托管职责两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时贰闫解读】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修订的大背景是半年之前,阜兴集团事件发生后,中基协与中银协的互怼事件。在上次互怼事件中,双方争议的重点便是——作为托管银行,其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对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次《托管业务指引》修订中,一方面明确了托管银行的职责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1.开立并管理托管账户;2.安全保管资产;3.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及证券交收事宜;4.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5.履行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责;6.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另一方面,明确了不属于托管职责的情形,如: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等的。即将托管人的职责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进行切分,将管理人自身风险进行隔离,避免再次出现“阜兴事件”。

所以,这一业务指引的修订对于私募行业影响深远,其意味着作为托管银行职责义务的明确,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多参与到私募托管业务中来,而不是远离私募托管业务。

(四)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立案

2019年3月,根据证券时报报道:南京警方于3月11日在短信回复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时表示,“案件以合同诈骗立案,建邺分局以施玉明同时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现有证据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批准逮捕,后期公安侦查方向依然是涉嫌诈骗。” 截止2019年3月,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产品共有超17亿元资金尚未兑付,而账上现金只剩下1亿多元。除去托管资金外,实际可用资金只剩2600万元左右。

【时贰闫解读】

在兴佳利业案中,我们值得关注的是地方证监局的作用。在2018年1月,江苏证监局在向省公安厅发送《关于移送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函》,就在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兴佳利业犯罪线索向省公安厅汇报,到2019年3月,案件正式进行逮捕阶段。在这其中,江苏省证监局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这一案件也让私募基金爆雷受到了社会更多的关注。在本案中,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而其中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受害投资者对于私募产品内容并不了解,风险意识较差。而在后续的私募爆雷案件中来看,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急需完善,投资者专业能力、风险意识急需提高。

四月私募监管热点事件

(一)上海证监局下发2019年私募基金检查通知

2019年4月,上海证监局下发2019年私募基金检查通知,就机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运行情况、管理人相关信息检查、基金相关信息检查、管理人自查四方面进行检查。其中重点围绕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风险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违约事件等方面展开,要求核查从严从细。

【时贰闫解读】

从阜兴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日趋严格,其监管严格程度居于全国首位。本次检查通知,只是当前监管活动的开胃菜,在后续上海证监局又陆续开展了浦东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面排查等系列监管活动。以上海为典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态度,已经从过往的拥抱支持,转变为严格把控、防范风险。而与之相呼应的是,在3月底,中基协再次注销47家失联私募机构。从座上宾,变成重点监管对象,私募行业这一转变,值得所有从业者深思。

(二)第四次中基协自查活动开展

2019年4月4日,中基协下发2019年第二次,累计第四次私募自查活动。相比于第三次自查活动,本次自查活动新增一项内容,即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内部互投相关情形,如有,请说明情况。

【时贰闫解读】

本次自查活动与上一次自查活动仅间隔两个月时间,体现出中基协自查活动密集性进一步增强。同时在自查整改报告递交时间上,从37天进一步缩短到31天,体现出给私募管理人提前准备的时间越来越好。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即使尚未收到自查通知,也要做好自查准备,一旦被抽中,要及时开展工作,否则将难以按时递交自查报告,导致自身遭受处罚。同时在自查内容要求上,基本内容框架基本落定,主要在细化内容上进行补充,所以私募管理人可以及早做好准备,以应对私募自查压力。

(三)河南省证监局开展辖区内私募基金自查工作

2019年4月9日,河南证监局向辖区私募管理人发布《关于开展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019年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5月20日之前完成自查资料报送。

自查范围涉及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真实性、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重点对集团化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产品兑付风险等风险隐患进行自查摸排。并要求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自查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时贰闫解读】

河南省证监局就辖区内私募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体现出地方证监局自查活动已从一线城市逐步发展到二三线城市。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地方性自查活动将更为普遍,一线城市的监管经验,也将被越来越多的二三线城市监管部门所借鉴。所以,全国私募监管将形成一盘棋的监管局面,即使远离强监管的一线城市,在二三线城市的私募管理人,同样无法逃避私募监管。二三线城市,将不再是私募行业的监管漏洞。

(四)万联证券、东莞证券私募子公司被罚

2019年4月,广东证监局分别发给了万联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出罚单,其中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被罚的原因是私募产品“飞单”。而万联证券被罚原因是:万联证券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万联天泽资本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且在2017年9月证监会强调相关规范要求后仍有5只违规产品出现投资者首笔款项缴款的情况。

【时贰闫解读】

私募行业强监管,并不仅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子公司同样在监管范围之列。即使背靠券商这颗大树,但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同样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从2018年开始,整个金融行业均处于强监管态势之下,而私募行业更是本轮监管的重中之重。所以,不管是中小私募管理人,还是背靠大树的头部私募管理人、基金子公司,都无法置身于外。

(五)金诚财富高管涉嫌非法集资被批准逮捕

2019年4月28日,杭州拱墅区警方发布公告,金诚财富高管韦某等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批准逮捕。喧闹了一年的金诚财富事件,正式画上句号,金诚财富帝国崩塌。

【时贰闫解读】

关于金诚财富的分析,笔者写过多篇文章,再次不在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回看《时贰闫》公众号历史文章。

虽然金诚财富爆雷的影响力小于上海阜兴事件,但对其所处的江浙地区来说,金诚财富的爆雷冲击颇大,其直接打击了当地的私募市场,让高净值家庭对私募基金避之不谈。任何一次私募爆雷事件,就像是在私募行业大坝上打下一个窟窿。若不加以遏制,必将摧毁整个私募行业的稳定与安全。


五月私募监管热点事件

(一)中基协公布第二十七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名单

截至2019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将中投国美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635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并在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中予以列示。依据协会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协会关于“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规定,上述635家机构中,286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1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时贰闫解读】

从2018年开始中基协公布失联私募机构次数越发频繁,这一数据也反应了当前私募行业存续机构在快速锐减。在接下来的半年中,中基协陆续公布了二十八、二十九批次的失联机构名单,在这些失联机构中有因产品爆雷退出舞台的、有因P2P风波退出舞台的,也有因市场环境恶化无法经营退出舞台的等等。其中原因百态,但都反应了一点,就是私募行业的寒冬期正式到来!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简称“《通知》”),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时贰闫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私募行业在2019年的头等大事,其对于私募行业的影响是深远持久的。

从性质上看,《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仅次于法律,其将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一道构成私募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私募行业核心监管法规之一。而从之前的《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已经看到本次《暂行条例》调整巨大,一方面,其补足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空白,明确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对私募领域行政法规立法空白实现填补。另一方面,就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阶段要点,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比如在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方面、基金财产使用方面等等,这些细化要求将保障私募行业合规、专业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所以,其列入立法计划,只是预热。当其正式落地实施,其将直接改变私募行业的历史。

(三)广东证监局公布对横琴平安不动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私募管理人整改通知

2019年5月15日,广东证监局网站公布了横琴平安不动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横琴润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时代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家私募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通知显示,这三家私募机构主要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高管变更未及时披露等问题。

【时贰闫解读】

本次处罚信息值得关注的是,这三家私募管理人背景均不简单。横琴平安不动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背靠平安集团、横琴润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背靠华润资产、惠州时代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背靠瀚信资产。也就意味着这三家私募管理人均属于行业内中上层管理机构。但值得警惕的是,这些中上层管理机构所存在的承诺收益、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合格投资募集等问题。这一处罚信息,更加直观地展示了当前私募行业的违规现状,即违规行为不仅仅在中小私募机构中存在,在行业头部机构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私募行业的违规态势不容乐观,行业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四)第五次中基协自查活动开展

2019年5月21日,中基协发布2019年第三次,累计第五次私募基金自查活动通知。本次自查活动内容要求增加到23项内容,自查报告递交时间缩短到20天,相比于第四次自查活动新增内容为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备案后新增募集规模的情况。

【时贰闫解读】

本次自查活动发布时间,与第四次自查活动仅仅间隔一个月的时间,体现出自查活动的密集程度。在自查报告递交时间上,从上一次的31天,进一步缩短到20天时间。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自查报告时间填写时间越发紧张,如果不提前做好准备,将难以按时完成。在内容方面,重点提及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备案后新增募集规模的情况,这点主要针对于私募行业过往存在的先备案后募集问题,可见中基协对私募行业的了解越发深入、全面。

六月私募监管热点事件

(一)天津市证监局发布2019年自查自纠自防自律回头看专项工作通知

2019年6月,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天津辖区2019年“自查自纠自防自律回头看”专项工作通知》,要求私募管理人对风险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于7月1日前提交报告。从通知内容看,风险问题集中在基金逾期且清算困难、基金投向关联方交易、资金池、在管基金产品是否存在未备案情况和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时贰闫解读】

不同于之前各地证监局发布的私募基金自查通知,本次天津证监局自查自纠自防自律回头看专项工作重点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问题。由此可见,地方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潜在风险重视程度大幅提升。在接下来各地证监局监管活动中,私募管理人风险预防及应对成为监管与自查工作的重点。

(二)中基协发布第二十八批失联机构名单,并注销47家期限届满未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机构

2019年6月18日,中基协官网公布第二十八批失联机构名单,本次失联机构新增73家。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通知》及中基协自律规则,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同时,在六月中基协对47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管理人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时贰闫解读】

从第二十七批失联机构名单到第二十八批,私募行业的失联机构数量在不断增长,在收紧登记准入端口的同时,中基协不断加快行业清理速度。这一趋势在接下来半年中越发明显,而失联机构注销和未按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管理人注销,成为中基协剔除违规、僵尸管理人的重要途径,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私募行业内新增管理人速度,一定远远慢于消失的管理人数量。

(三)广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

2019年6月,广东证监局对珠海横琴新区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五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月,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且不能明确该部分档案资料去向三宗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警示函、对因私募展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泰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时贰闫解读】

本次处罚公告中,值得关注的是青岛证监局的处罚活动,其对泰盛投资的处罚,正是源于年初青岛证监局开展的私募自查活动。所以,可以看到私募自查活动与后续监管处罚之间的联系越发密集,私募自查只是监管处罚的第一步,为后续监管跟进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一些违规私募机构,在私募自查活动中一旦露出马脚,将面临后续严格的处罚与监管。这一情况,也让私募自查的威力进一步放大,实现对私募管理人的震慑。

(四)私募管理人变更实际控制人,需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否则将注销登记

2019年06月28日,中基协在Ambers系统中发布了最新提示,提示的相关内容显示: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时贰闫解读】

中基协Ambers系统这一更新内容,主要目的在于打击私募行业壳牌照买卖问题。从2018年以来,中基协在系统中对重大事项变更内容进行多次调整,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到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再到关联方变更划入重大变更事项、风控高管变更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基协通过对Ambers系统的升级与完善,实现对私募管理人牌照买卖行为的打击。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私募管理人买卖行为将越发稀少,通过购买牌照实现产品登记的路径将无法再走通。

以上,便是2019年上半年私募监管热点事件的盘点与解读。从一月到六月,私募行业监管热点事件共有21件,平均每月便是三到四件监管政策、公告、信息出现,可以看出整个上半年私募行业的强监管态势。但2019年上半年仅仅是一个开始,在2019年下半年监管热点事件将更加密集涌现。

梳理监管热点事件,解读监管政策趋势,2019年私募监管热点事件大盘点上篇到此结束,在2019年12月,我们将发布私募监管热点事件大盘点下篇内容。

最终,让我们通过监管热点事件大盘点,了解这一年中私募行业监管变化,以及即将发生的行业变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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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贰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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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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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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