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仍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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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7:11 3040 0 0
在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对方出现破产、负债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特殊情形下,对实际施工人予以特殊保护。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所作的特殊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对方出现破产、负债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特殊情形下,对实际施工人予以特殊保护。原审法院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性优先于《企业破产法》予以适用,并无不当。

二、在转包情形下,施工合同的义务全部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其取得工程款亦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1)最高法民申2906号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2013年10月25日,某街道办(发包人)与某公司(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建某街道办小学的施工工程,合同价款3982万元;

二、袁某与某公司签署《单位工程联营协议书》,约定上述工程由某公司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由袁某组织经营完成施工任务;

三、2015年6月,某街道办小学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2016年3月,某公司出具《结算书》。经审计,该工程造价为4090万元,某街道办和某公司先后对该审计结论予以确认;

四、2018年5月29日,一审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某公司破产的申请;2018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决定书,为某公司指定了管理人。本案审理中,各方均认可某街道办已支付3617万元;

【诉讼请求】

某公司起诉请求:请求判决某街道办支付472万元及利息;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袁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请求判决某街道办在欠付的472万范围内向袁某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某街道办应向某公司(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还是应向袁某(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472万元范围内对袁某承担付款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

一、关于某街道办应向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都有法律依据,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的规定。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实际施工人袁某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的规定,二者的主张均有其法律依据。。

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二款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在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出现破产、履行不能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下,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并且,从实际情况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因此,对袁某要求某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472万元范围内向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某公司要求街道办支付工程款47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一、(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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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仍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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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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