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买”信托,1600万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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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15:46 1947 0 0
2013年王某把这七八千万中的1000万,转到自己实际控制的弟弟陆某的银行账户,并在转入当天认购了民生信托的一个定增项目。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我在研究离婚对信托财产的影响时,发现了一个挺特殊的案例,看完冷汗涔涔。这种场景实在太常见,而风险竟然这么大,值得专门聊一篇,给大家提个醒。

据我所知,“代买”信托这件事,其实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两种,毕竟信托财产体量大,一些体制内的人员或者是债务情况复杂的人,会倾向于用其他人(主要是父母子女兄妹等)的名字认购,手续别人给办,但是银行账户实际上自己掌控,钱到账后划走。

另一种,是信托往往根据资金量计算收益,大家关系好的,几个小额凑一个大额,几个大额凑一个1000万,收益就能上两个台阶,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都是成年人,基本的风控意识也还是有的,做这种往往私下里签了代持协议。大家都觉得真要发生什么撕破了脸,代持协议也能说明问题。

我们故事的主角,就从一个大老板何某说起。何某是个杭州的商务人士(我猜的),和另一个生意人王某交好,期间两人借贷往来,何某借钱给王某了七八千万。

根据询问笔录显示,2013年王某把这七八千万中的1000万,转到自己实际控制的弟弟陆某的银行账户,并在转入当天认购了民生信托的一个定增项目。

为了保险,购买信托当天,王某还和弟弟陆某签了一份《代持协议》,里面写的清清楚楚:该信托项目实际出资人是王某,陆某只是名义代持,本金收益都归王某所有。俩人都签了字。

一般投资者自己搞的“风控协议”,也就到这里为止了吧?

后来,王某因为还不上大老板何某的钱,何某索债后发现,其中1000万拿去买了信托了!

钱必须赶紧要回来,但是信托又没到期,怎么办?

好在王某和陆某都比较配合,几个人签了《信托转让协议》,规定信托一到期本金利息都要转给何某;何某还觉得不放心,又签了个《质押协议》,约定这个1000万的信托用来担保何某债权实现;何某还不放心,又签了《还款协议》,内容也差不多……总之核心意思就一个,到期赶紧还钱。

签了这几个协议后几个月,何某发现钱还是要不回来,就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几千万收不回来,压力可想而知。

这个时候,陆某的妻子——吴某,出场了。

事后来看,吴某的棋分了几步走。

第一步,起诉离婚。从流程上看,这个婚离得相当顺利,从起诉到判离仅用了2个月。离婚判决里有重要的一条是,这个1000万份额的信托,由于使用陆某账户认购,认购行为发生在陆某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陆某名下,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0万份额归吴某所有。

离婚诉讼还在进行时,吴某就走了第二步,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协议》无效。

这次诉讼就把自己的老公陆某、王某和何某都带上了。核心理由仍然是,该信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未经自己准许擅自与何某签订《质押协议》,侵害了自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这个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裁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吴某主张。也就是说,陆某的“金蝉脱壳”没能完成-但此时吴某已经通过离婚固定了500万份额的所有权。

500万份额并不止500万,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民生信托的这个定增项目非常争气,1000万翻了三番还多,变成了3200多万。

另一边,何某的借贷诉讼也赢了,法院判决还钱后,陆某赶紧去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吴某的阻碍——吴某拿出离婚判决,证明其中500万份额——也就是1600多万应该是自己的。

何某就傻眼了:先去申请撤销离婚诉讼,结果走了一圈再审程序后,法院还是驳回了。

法院的核心逻辑是这样的:

信托认购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钱是王某打给陆某的,但仅仅转账凭证不能认定代持关系;

虽然王某和陆某签了《代持协议》,但吴某没签字,仅凭你俩签字不能否认信托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侵害吴某利益;

王某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持异议(陆某是王某弟弟)

总之,大老板何某请求被驳回了。

后来,何某针对《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等合同又另行提起诉讼,历经两年,最终仍然还是被法院驳回,核心理由仍然是认定该信托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明这1000万是当天转入,当天认购,当天签署《代持协议》——但仍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声明一下,整个案情其实复杂得多,我主要截取了代持相关的情节,可能有简化之处并由此带来不准确的地方,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到裁判文书网上查阅。

遍览了这个陆某前前后后打官司的过程,感受其实很复杂。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是没有理由,金钱是种类物,只要钱打出去,如何证明拿去买信托的钱就是你打的那笔钱?

即使能证明,这里面仍然涉及到所有权和债权的冲突问题。

即使签了《代持协议》,只要对方配偶不认,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另一方面,我知道请人代买信托的情况实际上非常普遍,甚至会出现委托对象再委托其他人代买的情况(本案也可能是此种情形),而且很多人会“低调处理”,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根本想不到也不愿意让对方配偶也来签个字。

但是这么巨额的财产交付,真的出了岔子,就像本案的何某一样,官司打了五六年,最终损失不可谓不惨重。

总之,如果说有什么要总结的,看到这里的朋友,买信托尽量用自己账户——不要代持。如果非要请人代持,记得事前拟好协议,必要时可以请人见证,并务必见证对方配偶签字确认……即使这样,可能还会面临收益分配、损失承担的问题,对这些风险心中要有预期。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不要代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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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代买”信托,1600万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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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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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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