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未批先建为由 不支付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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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23:18 2332 0 0
在正常情况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实际开始施工的前提条件,案涉项目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予施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其过错和责任也主要在于发包人和建设单位。

作者:乔士倩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在正常情况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实际开始施工的前提条件,案涉项目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予施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其过错和责任也主要在于发包人和建设单位。

即使案涉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应予以支持,并不能据此改变原审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民申1137号 抚顺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2011年12月,抚顺某公司作为招标人,中机某公司作为投标人,双方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中机某公司承包供热改造项目EPC工程;

二、2012年3月2日,正式开工;

三、2012年12月20日,中机公司、抚顺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六方对案涉工程办理了移交手续;

四、2013年10月15日,项目竣工验收;2013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

五、2014年11月9日,质保期结束;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结果】

即使案涉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应予以支持,并不能据此改变原审判决结果。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四证”之一,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应当已经办理完毕。但在实践中,出于利益考虑,甚至甘愿缴纳罚款,也要先行建设,经常在四证不全的情况下即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102号 贵州某水泥厂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发包方】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发包方,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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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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