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运用债权人委员会助力债权实现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
2021-06-24 11:02 1444 0 0
明确了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延续,是债权人会议的临时性组织,是为了助力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债权实现。

作者:吴华彦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破产,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曾企及的一个词语。而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发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维危机,被迫站在破产这一话题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东风破”系列文章,全面聚焦我国破产制度架构,立足破产程序中的广大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剖析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的各类权利及行使要点,以期解答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敬请期待。

《破产法》第七章第二节专节对债权人委员会相关规则进行了规定,共3条(第67-69条),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组成、成员产生、职权、活动规则及决议效力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对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进行了细化。关于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的定位和定性,虽法律层面未予明确定义,但在江苏高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中进行了界定:“债权人会议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临时性机构,权利范围和权利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包括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委员会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临时性组织。”明确了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延续,是债权人会议的临时性组织,是为了助力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债权实现。

本文模拟具体破产案件中债委会的设立需要,从债委会的设立开始,到债委会的成员组成、债委会活动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债权人加入或不加入借力债委会帮助债权实现。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成员选举与确认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设立债委会并非每个破产案件必经程序,具体案件中是否设立债委会,首先要考察其设立的必要性。一般而言,考察一个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设立债委会,可以从破产案件债权人数量多少(包括已知债权人数量、债权申报期内已申报债权人数量、已知但未按期申报的潜在债权人数量等)、债权类型是否丰富、召开债权人会议难易程度等角度综合判断。

设立债委会的动议一般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的推进需要提出,在召开表决债委会成立及成员选任的债权人会议前推荐人员,最终决定权在债权人会议。

(二)成员的推荐与选举

债委会的成员从债权人中推荐和确定,不言而喻。破产法规定债委会的人数以9人为限,那么债委会的成员人数是否必须是单数?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从破产实践来看,债委会一般都是由单数债权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确定,常见的一般为5人、7人。笔者认为,在破产法未强制要求债委会人数必须是单数的前提下,债委会的人数为双数也亦非不可,核心考量应当是制定合法合理的债委会表决规则,保障需要债委会表决事项的可以顺利通过,以推动破产案件顺利进行。

会前被推荐的债委会候选名单制定十分重要,进入候选名单一般由以下渠道:一是债权人自荐,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和法院申请加入债委会,履行债委会成员义务,提供自身适合担任债委会成员的条件和理由,笔者认为从维护自身权利、维护全体债权人权利的角度来看,鼓励有意向的债权人积极自荐,进入债委会;二是管理人拟定,从管理人利益考量角度来看,管理人一般会从不同类型的债权人中分别选取一至二人,作为候选人,债权金额和债权代表性是每组债权人推选的重要考量因素,但非绝对化;三是法律规定的必备人员,即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委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三)成员的产生与确认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前,拟定一份债委会候选名单,同时拟定好债委会表决规则、授权事项(如有超过破产法第68条规定的法定授权事项范畴外的特别授权,但不得做概括授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经债权人会议选定并表决通过的债委会名单、表决规则、授权事项等文件,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认可生效。生效后,债委会成员按照表决规则、权限履职。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及表决规则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委会的职权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型:法定职权和债权人会议授权职权。

1. 债委会法定职权:法定职权系来源于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是债委会与生俱来具有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核心是突出两个字“监督”,起到在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及重大工作监督和程序推动作用,监督权的细化事项可以包括: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 债权人会议授权职权:除法定职权外,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将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部分授权给债委会,但不可全部授权,否则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可能面临架空的风险,缺乏民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债权人会议可授权的事项进行了限缩规定,即: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三项职权可以委托。是否委托、委托全部或部分,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

(二)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规则

债委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决定认可后,通过召开会议方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关于债委会会议的召开,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召开程序,根据笔者破产工作经验,债委会会议一般由管理人提议、债委会委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召开,时间并不固定。债委会召开前,应提前通知债委会各成员,成员系法人的,出席人员应持授权委托书参会。债委会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人一票,不因债权类型、债权金额差别对待。债委会会议的议题在会前确定,会议一般由管理人派员参加主持、记录会议。

债委会的表决规则应按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规则进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债委会表决的事项应经全部成员(非实际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表决记录,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对表决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用以备查。

三、债权人借力债权人委员会,助力债权实现

鉴于债委会的法定职权和可受委托职权,加入债委会、成为债委会成员,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利、推进债权尽快兑现大有裨益。但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加入债委会,一方面是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责任,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参会,作出决策的决定应以全体债权人权利保护为出发点。

债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即可联系管理人问询本案成立债委会的意向,如管理人报告法院后认为本案有成立债委会的必要,债权人即可积极毛遂自荐,自愿担任债委会成员,说明自身适合担任债委会成员的理由及证据,以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名单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争取加入债委会后,在履职过程中,破产法规定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职权要充分行使,特别是对管理人、债务人等主体的监督权限,利用债委会成员身份深化知情权的行使,督促破产程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加速推进,防止因管理人、债务人等主体因主观原因导致程序拖延迟滞,从而最大化助力自身债权的实现。

四、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其他问题

(一)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关系

债委会和债权人会议主席系破产法规定的两类破产程序特别是会议参与主体,两者既有联系又区别明显。

债权人会议主席系由管理人根据债权类型、债权金额等因素选定推荐人选,报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指定后成为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行使职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权包括主持债权人会议流程、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历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调整管理人报酬等,是破产程序推进节点把控的连接点。债委会主要是在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作为临时性机构,行使法定职权和债权人会议授权职权,是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延伸。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费用与补贴

债委会成员参与债委会会议,进行履职,必然要牺牲时间、精力,由此发生的误工、交通成本等如何承担,法律并未有规定。原则上该费用成本应当由债委会成员自行承担,但笔者认为从提升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落实监督职能等考虑,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债委会成员履职必要的成本补贴,将该部分费用支出纳入破产费用处理。

(三)对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的监督

如前所述,债委会所有职权中最核心的就是监督权,但债委会并非无边际无限制的行使职权,为平衡各方利益、规范职权行使,破产法规定了债委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即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有权对债委会的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进行监督。

本文聚焦债权人通过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充分行使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法定职权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职权,以监督管理人、债务人等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规范行为,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最终实现债权最大限度、最快速度兑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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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JT&N观点|​债权人如何运用债权人委员会助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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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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