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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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2:04 2540 0 0
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

作者:中登结算公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gh_095bf4a32603)

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30日

1、问:破产管理人可查询的证券品种有哪些?

答:破产管理人可查询证券品种与债务人可查询的证券品种范围一致,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债务人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场内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

2、问:破产管理人可查询的证券信息有哪些?

答:破产管理人可查询证券信息与债务人可查询的证券信息范围一致,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债务人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信息。

3、问:破产管理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答:破产管理人既可以就近前往债务人的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我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债务人注册成为我公司网络用户并完成身份认证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网络用户权限后,可通过我公司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

4、问: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需要缴费吗?

答:不需要,我公司免收投资者办理各类证券查询业务的服务费用。

5、问:破产管理人查询债务人所持有的证券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破产管理人需准备《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问:如何对债务人的证券财产解除质押登记?

答:目前,我公司支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证券财产解除质押登记:一是质权人单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二是司法机关通过协助执法方式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7、问:如何对债务人的证券财产解除司法冻结?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有权机关要求我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实践中,人民法院因工作原因无法持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我公司(含分支机构)办理业务时,可以委托我公司(含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首封人民法院对于冻结证券的后续处置,可以解除证券冻结并由接续的轮候法院进行证券冻结,也可以解除证券冻结的同时直接办理证券扣划。

8、问:破产管理人可采用哪些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

答:破产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一是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通过场内交易卖出;二是司法协助执行,由司法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前往我公司办理过户;三是协议转让,由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审核后,转让双方前往我公司予以过户;四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证券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我公司按照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法人资格丧失”情形办理过户。

9、问:如何办理上述第8项中司法协助执行业务?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有权机关要求我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前往办理企业破产重整业务时,需准备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及其他必要文件等。因破产重整业务涉及较多前期准备工作,请有权机关提前同本公司联系,确定业务细节。

10、问:破产管理人办理上述第8项中协议转让业务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破产管理人需准备《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证券交易场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转让协议正本,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适用于需经批准或者备案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的业务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准),完税凭证(适用于拟过户股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情形)等。

上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破产企业系指: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证明书,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1、问:破产管理人办理上述第8项中“法人资格丧失”业务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破产管理人需准备《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破产裁定书,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载明证券财产实物分配归属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适用于需经批准或者备案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的业务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份过户的公告(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准),完税凭证(适用于拟过户股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情形)等。

上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破产企业系指: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证明书,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2、问:管理人办理限售证券过户业务时,是否需要提前解除限售?

答:不需要,限售证券可以直接办理过户。

13、问: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业务时,能否使用自身印鉴?

答:可以,破产管理人可使用自身印鉴办理证券相关业务。

14、问:破产管理人如何进行证券业务相关咨询?

答:我公司面向社会提供4008-058-058的客服电话咨询。如果破产管理人有具体案件需要沟通,可以经由客服电话直接联系到我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更加明确的业务指导。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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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国结算: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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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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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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