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1-09-07 11:08 6464 0 0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节点为最终竣工后付清,一审法院认定转移占有之日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黑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黑龙江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北京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发包人将风电机组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由北京某公司垫资施工,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1.5亿元;

二、合同价款约定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20%预付款,完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最终竣工后付清;

三、2014年11月14日,发包人组织验收,提出问题,结论为同意接管,整改项立即落实。

四、2014年12月24日,案涉项目并网运行,开始发电。2018年被电力公司解网停运;

【争议焦点】

发包人应否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

【裁判规则】

案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三《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约定,案涉工程付款进度“完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最终竣工后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立宏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既已占有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立宏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即2014年12月24日为竣工日期。据此,根据《总承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定,立宏公司应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于2014年12月24日竣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并无不当;进一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立宏公司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亦无不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负险不彬
    负险不彬

    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 雷达Finance
  • 不良资产指南
    不良资产指南

    为你推荐99%不良资产从业者都需要的资讯和指南;加特殊资产行业群,请加:zichanjie888

  • 克而瑞地产研究
    克而瑞地产研究

    克而瑞研究中心是易居企业集团专业研究部门。十余年来,我们专注于房地产行业和企业课题的深入探究,日度、周度、月度等多重常规研究成果定期发布,每年上百篇重磅专题推出,已连续十年发布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备受业界关注。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