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滨海正信)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布的具有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滨海正信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公司以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并购重组、投资投行三大业务板块为核心,业务涵盖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非金融债权收购重组、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商业银行债转股、不良资产ABS、资产并购重组发展基金发起设立等,为金融债权和企业债务重整搭建整合、交易、处置综合服务平台。
滨海正信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并与众多金融机构和实力企业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努力构建“资产管理+投资投行”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促进社会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助力金融市场发展,开创地方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共赢局面。
业务领域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与处置
市场化公开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并将收购资产筛选入池,通过债务和解、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破产清算、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商业化手段进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保值增值。
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与处置
凭借突出的专业技术优势, 细致扎实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债权评估体系,对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进行收购,通过完善的项目运营管理体系及市场资源,实现不良债权经营收益。
金融资产结构化交易
依托多样化牌照资源及专业化产品设计研发能力,根据金融机构特定需求,为客户定制灵活、个性化的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满足金融机构不同发展阶段资产结构化配置的业务需求。
不良资产受托管理
根据托管方的具体要求,对相关债权资产进行管理、处置,提高处置回现率,缩短回现时间,通过动态处置、管理获得处置收益。
投资投行业务
商业银行债转股
针对有价值的商业银行债权,通过协议收购等方式收购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并以债转股、股加债、追加投资等方式,改善企业经营,提升资产价值。
资产证券化
在已收购的资产池中筛选符合证券化条件的资产,按照ABS产品发行市场的要求,设计合理的产品结构,对外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现金回流,通过时间和空间的转换使资产价值得到最大的提升。
资产并购重组
以不良资产收购为依托,以多种综合金融服务为手段,积极开展企业全产业链并购重组等业务,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盘活企业活力,完善企业激励机制,衔接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条,助推企业实现新的发展。
专项发展基金
依托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融资渠道,联合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地市特殊专项资产管理基金,通过资本运作和管理提升等手段,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金,实现投资收购和运营管理。公司专项发展基金主要涵盖:不良资产基金、债转股基金、国企混改促进基金等。
金融服务业务
企业融资咨询业务
整合金融机构和其他资源,通过金融创新模式制定整体资金解决方案,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建立完整产业链,重塑企业信用,实现金融机构与实体产业的有机结合。
贷前强执公证服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公证及贷后强制执行公证中介服务,贷前开展尽职调查,协助金融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贷后在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约定条件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强制执行和后续催收服务。
贷前信息查询服务
依托自身资源整合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前借款人信息查询及现场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融资方案设计等专项服务。
联系电话:022-83126777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78号

房企收并购贷款或不入三道红线;地方AMC等不得跨省经营;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受严控;个独、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查账征收
“将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意图堵住高收入人群逃税漏洞

目前我国在特殊资产领域的收购端已经形成了包括5家金融AMC、5家金融AIC、60家左右的地方AMC以及其它非持牌机构在内的多种生态格局。

截至2020年10月,获批的地方AMC增至62家。相对于四大AMC而言,地方AMC业务范围仅限于本区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

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应从不良债权最终受让人开始逐一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会议纪要第二条的理解与解读——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诉讼的受理
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