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奥凯航空出具ABS警示函,未足额归集现金流,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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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17:00 1875 0 0
奥凯航空B2B本票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未按照专项计划相关约定足额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侵占、损害了专项计划资产。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也是2019年地方证监局出具的第五张ABS警示函!

作者:LXC

来源:读懂ABS(ID:dudabs)

2018年6月28日

2019年6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奥凯航空出具警示函,原因在于:

  • 奥凯航空B2B本票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未按照专项计划相关约定足额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侵占、损害了专项计划资产。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这也是2019年地方证监局出具的第五张ABS警示函! 就在5月22日,北京证监局召开了辖区首次从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端的监管工作会议,辖区86家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和51家辖区执业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01 奥凯航空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首批获得批准成立的民营资本控股的航空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官网信息显示,目前奥凯航空拥有30架飞机,运营国内、国际航线100余条,年运送旅客超过600万人次。

由于自身运营环境、定位以及经营等多方面问题,奥凯航空发展远远落后于同期成立的民营的航空企业春秋航空和吉祥航空,后者均已上市。

2019年3月底,广州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超35亿拿下了奥凯航空母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奥凯航空正式易主。

02 奥凯航空B2B本票债权ABS

奥凯航空B2B本票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6年7月成功发行,金额19.5亿元,期限3年。其中优先A1规模4亿元、AA评级;优先A2规模7亿元、AA评级;优先A3规模8亿元、AA评级;次级0.5亿元;交易结构如下:

产品增信措施有: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差额支付承诺人差额支付;担保人华田投资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证监局ABS业务警示函汇总

2019年5月17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华林证券出具警示函,原因是华林证券在“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中,作为管理人存在如下问题:

  • 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对相关主体内部控制、关联关系、担保人的债务结构等情况尽调不到位。

  • 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专项计划的部分风险防范措施、增信措施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测不及时,披露不充分。

2019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连开4张ABS警示函,对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庆汇租赁ABS”)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逐一出具了警示函。具体理由如下:

恒泰证券: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中诚信:项目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评级方法不严谨。

金杜律师事务所:项目执业中,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将实地调查情况制作成笔录;存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庆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署过程中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存货回购协议》及相关的《确认函》、《承诺函》等文件进行面签等问题。

2019年3月25日,江苏证监局对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原因在“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中:

  • 对项目基础资产真实性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 未将实地调查情况做成笔录;

  • 未按规定方式对违法违纪记录进行检查;

  • 未按要求制作查询记录

2019年1月2日,上海证监局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原因为:

  • 多个资产证券化评级项目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和重要增信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发现个别项目担保承诺函所用印章系伪造;

  • 多个资产证券化评级项目存在现金流预测的假设不审慎,以基础资产现金流覆盖倍数进行评级上调的依据不充分等情形;

  • 个别公司债券评级项目打分模型中,部分定性指标的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 个别资产证券化跟踪评级项目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充分关注原始权益人未按约定归集资金的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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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北京证监局对奥凯航空出具ABS警示函,未足额归集现金流,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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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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