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研究】数据ABS助力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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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作为数据资产ABS的“元年”,行业迎来首次规模化发行,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进入实质性阶段。

作者:结构评级二部 孙爽 官雪 靳月

来源:联合资信

引言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为了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金融系统要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引导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方向各有侧重,数据资产证券化作为数字金融的核心实践,旨在通过金融创新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服务实体经济转型。然而,数据资产具有价值评估难、权属界定复杂、现金流与运营主体深度绑定等特征,使其证券化过程面临诸多独特挑战。2025年作为数据资产ABS的“元年”,行业迎来首次规模化发行,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进入实质性阶段。

一、数据资产的市场现状与政策背景

(一)市场现状

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数据要素的生产、流通与应用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5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量达428.7万家,同比增长24.2%,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蓬勃发展积累了海量、多元、高价值的数据资产,为数据资产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

从市场主体来看,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成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固定资产占比低,核心价值集中于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但在传统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的评估多依赖于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准确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导致这类企业面临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的发展困境。数据资产的证券化探索,能够将企业的核心数据资产转化为可融资的金融标的,有效激活无形资产价值,为轻资产企业融资提供新路径。

(二)政策背景

国家层面持续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制度体系,围绕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价值评估、合规治理等核心环节出台多项顶层设计与配套政策,为数据资产ABS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核心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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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

2025年数据资产ABS实现首次规模化发行,行业迎来突破性增长,其背后是国家政策、地方需求、金融机构创新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推动。

第一,国家政策的引导与支持是核心动因。国家层面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任务,持续出台政策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明确支持数据资产的金融创新应用。数据资产ABS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重要金融工具,契合国家战略方向,得到了政策层面的鼓励与引导,为行业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明确了发展方向,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参与信心。

第二,地方国资盘活存量资产的“三资三化”需求提供了重要市场推力。地方国资系统提出的“三资三化”改革,要求将存量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证券、证券实现市场化交易,数据资产证券化成为地方国资盘活无形资产、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路径,地方国资企业成为2025年数据资产ABS发行的重要主体。

第三,金融机构围绕“五篇大文章”的业务创新是关键市场动力。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做好“五篇大文章”,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据资产ABS作为数字金融与科技金融的创新产物,成为金融机构落实政策要求、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抓手。此外,2025年以来,多家担保公司牵头获批数据资产ABS储架项目,进一步丰富了市场参与主体。

二、数据资产ABS的核心界定与发展现状

(一)定义及贴标标准

数据资产ABS是指以数据资产为核心标的,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将数据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其价值作为基础,设计发行证券产品的金融创新行为。

在数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为明确产品属性、规范市场标识,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窗口指导与公开培训,明确了数据资产ABS产品的直接命名与贴标两类标识标准。该标准从现金流、基础资产、募集资金三个核心维度设定量化门槛,为市场主体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清晰指引。

1.以“数据资产”直接命名标准

产品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且对应维度的占比不低于70%:

(1)现金流: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数据资产转让等方式所形成的收入;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70%以上为数据资产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3)募集资金: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取得数据资产。

2.以“(数据资产)”贴标标准

产品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且对应维度的占比不低于50%:

(1)现金流:基础资产现金流50%以上来源于数据资产转让等方式所形成的收入;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50%以上为数据资产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3)募集资金: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50%以上用于取得数据资产。

(二)发行统计

2025年成为我国数据资产ABS发展的“元年”,标志着这一金融产品从试点探索进入规模化发行的初始阶段。自2025年首单数据资产ABS“平安-如皋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成功落地后,数据资产ABS在交易所端的申报与受理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市场正从试点探索加速迈入规模化发展阶段。2025年全年我国成功发行数据资产ABS产品共10单,发行金额合计41.80亿元;2026年上半年成功发行数据资产ABS产品共27单,发行金额合计189.42亿元。

地区分布方面,2025年已发行项目覆盖江苏、广西、安徽、湖北、天津、西藏等多个省市自治区。2026年以来进一步扩展至河南、山东、甘肃等地区,区域覆盖面持续扩大。

从增信层面看,目前数据资产ABS项目发行依赖外部增信,截至2026年6月底已发行的37单项目均设置了差额支付承诺人或保函出具方。外部增信机构以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居多,部分项目设置了2~3家外部机构共同提供增信。

在贴标方式上,截至2026年6月底,数据资产贴标类为32单,数据资产赋能为5单。

三、数据资产ABS的主流模式与案例分析

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不同,数据资产ABS的核心标的是数据资产这一新型无形资产,其价值形成、现金流产生机制具有独特性。从当前实践看,数据资产仍以“间接模式”参与ABS——即作为质押增信或风控赋能手段,尚未成为独立的底层基础资产。

第一种模式为数据资产质押模式,该模式下,数据资产主要作为增信手段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发行主体将其合法拥有的优质数据资产质押给专项计划或增信机构,通过数据资产的价值为基础资产池提供额外的保障,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种模式为数据资产赋能模式,该模式下数据资产主要作为赋能手段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发行主体引入数据资产服务机构,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合规审核与价值认证,通过数据资产赋能基础资产的全流程管理,为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提供支撑。

(一)质押模式:以数据资产价值为核心的增信路径

“平安-如皋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是国内首单落地的数据资产ABS产品,采用数据资产质押作为ABS增信模式,拓展了传统ABS以实物资产、信用担保为主的增信局限,体现出数据资产具备可用于融资担保的价值载体特征。

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债权。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打包入池,以出质人持有的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登记的交通、港口等领域的数据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数据资产质押占比超过50%。

该模式的核心逻辑是“数据确权+质押担保”:首先,基础资产中的4笔数据资产权利人作为出质人,确保数据资产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其次,出质人将其持有的数据资产在相关产权交易所完成挂牌登记,通过专业机构的审核与登记,实现数据资产的合法确权、价值评估与公示,为质押行为提供合法合规的基础;最后,出质人将该等已确权登记的数据资产质押予原始权益人,作为专项计划的质押担保,当基础资产出现违约风险时,专项计划可通过处置质押的数据资产,弥补相关损失。

(二)赋能模式:以数据资产应用为核心的风控路径

“国海证券-通盛租赁第14期普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数据资产赋能)”是市场上采用数据资产辅助运作的典型ABS产品,该产品将数据资产的应用能力融入ABS的资产筛选、管理与风控环节,为普惠金融提供了一类可供参考的业务实施路径。该专项计划的底层资产为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资产分散、单笔金额小,传统风控手段难以高效覆盖。

专项计划引入数据资产服务机构,对通盛租赁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行为数据、车辆运营数据、还款记录等动态信息进行合规审核与价值认证。专项计划管理人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可完成资产质量判别、动态监测风险变化、优化资产入池标准,从而提升资产池的整体信用水平。该模式的核心逻辑是“数据应用+资产服务”,不依赖数据资产质押,而是通过数据资产赋能基础资产的全流程管理与风险控制,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对传统增信措施的依赖,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两种主流模式分别对应了不同类型数据资产与发行主体的需求,对于拥有优质的、完成确权的大规模数据资产,质押模式是更优选择;对于拥有海量业务数据,且具备数据应用能力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赋能模式更具适配性。

总体而言,质押模式与赋能模式的落地,增加了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推动了数据要素与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深度融合,为数据资产的市场化流通与价值实现提供了可行路径,也为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对数据要素市场化相关实践形成补充。

四、数据资产ABS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2025年数据资产ABS实现了首次规模化发行,但从行业实践来看,数据资产尚未真正作为独立的底层基础资产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仍以间接方式参与,这一现状的背后是数据资产自身特征与市场、制度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形成的核心症结,也是制约数据资产ABS发展的关键问题。

(一)数据资产评估价值难以确定

价值评估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而数据资产的无形资产特征使其价值评估成为行业公认的难题,尚未形成统一、科学、可落地的评估体系。

从评估方法来看,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但均难以直接适用于数据资产。成本法仅能核算数据资产的采集、存储、处理等前期投入,无法反映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与市场价值;市场法需要活跃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与可比交易案例,但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仍处于培育阶段,数据资产交易规模小、案例少,缺乏可比的交易数据;收益法是当前数据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但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与应用场景、运营能力、政策环境密切相关,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难以保证,折现率的确定也缺乏统一标准。

从评估要素来看,数据资产的价值受数据量、数据质量、数据时效性、数据应用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因素的权重难以量化,且数据资产的价值具有非线性特征,并非随数据量的增加而线性增长,进一步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由于评估价值难以确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基础资产的价值与证券产品的投资价值,数据资产难以作为独立的底层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

同时,数据资产价值随时间波动显著的特征,进一步加大了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与传统固定资产、金融资产不同,数据资产的价值具有明显的时效性,随时间推移呈现出复杂的波动特征,难以形成稳定的价值基础,这与资产证券化对底层资产价值稳定性的要求相矛盾。一方面,部分数据资产具有“保鲜期”,如用户行为数据、市场交易数据、消费数据等,这类数据的价值随时间推移快速衰减,若不能及时挖掘与应用,其价值会大幅降低;另一方面,部分数据资产如政务数据、产业基础数据等,其价值会随数据积累、挖掘深度的增加而提升,呈现出价值增长特征。同时,数据资产的价值还受技术发展、市场需求、政策变化的影响,如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使原有数据资产的挖掘能力提升,市场需求的转变可能使某类数据资产从冷门变为热门,政策的调整可能限制某类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导致其价值大幅波动。这一特征使得数据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难度大幅提升,而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基础,进一步制约了其作为独立底层资产的可行性。

(二)数据资产登记标准存在区域差异

数据资产的确权与登记是其参与证券化的前提,只有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完成合法合规的登记,才能实现资产的转让、质押、处置,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当前我国数据资产登记标准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登记体系,制约了数据资产的跨区域流通与证券化运作。

我国多地已设立数据交易所,并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试点工作,如上海、深圳、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地方数据资产登记平台。但不同省市的登记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在登记主体、登记范围、登记流程、权属证明、登记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部分地区要求数据资产登记需提交数据采集合规证明、数据加工处理报告,部分地区则简化了登记材料;部分地区的数据资产登记证明具有跨区域的质押、交易效力,部分地区则仅在区域内有效。

区域间登记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数据资产的权属证明缺乏全国通用性,跨区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面临权属认定的难题,同时也增加了数据资产的登记成本与合规成本,使得发行主体难以将跨区域的优质数据资产整合为基础资产池,限制了数据资产ABS的规模与发展空间。

(三)数据资产自身缺乏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数据资产能否作为独立的底层基础资产,核心在于其是否具备独立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数据资产并未形成独立的业务板块和收入来源,数据资产所产生的价值往往嵌入在企业主营业务之中,难以分离核算。例如,政务数据资产通过智慧政务运营产生现金流,但该现金流实际上是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共服务的收入,并非纯粹的数据资产收益;用户数据资产通过精准营销、广告服务产生收益,但这些收益的归属往往与企业的其他业务活动混合,数据资产自身的收益贡献难以量化。

此外,数据资产是否拥有持续付费的客群、是否形成稳定的收费模式,也是判断其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的关键。如果企业没有将数据资产作为独立业务进行运营和财务核算,那么即使完成了权属登记和评估,后续的现金流归集也会存在障碍,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底层资产现金流独立、稳定、可预测的要求。因此,推动数据资产直接作为底层基础资产,首先需要企业建立数据资产的独立核算体系,培育数据产品的收费模式,形成可验证的现金流记录。

(四)数据资产现金流与运营主体深度绑定,难以实现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指将底层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即使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基础资产仍独立存在,其产生的现金流仍用于证券收益分配,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但数据资产的现金流产生能力与运营主体的业务活动深度绑定,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这是数据资产无法作为独立底层资产的核心症结。

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高度依赖于运营主体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市场渠道、客户资源等,若运营主体发生破产清算,其数据资产的运营能力将丧失,数据资产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即使完成了数据资产的权属转让,也无法实现资产的独立运营与现金流的稳定产生。

此外,数据资产的运营还需要持续的技术投入、人力投入与资源投入,如数据的存储、维护、更新、挖掘等,这些投入均依赖于运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脱离运营主体的单独数据资产不具备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这种深度绑定关系使得数据资产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底层资产独立性、可拆分性、独立现金流产生能力的要求,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

五、数据资产ABS未来发展方向展望

当前数据资产ABS仍处于“间接参与”的初级发展阶段,核心矛盾集中于确权难、估值难、破产隔离难。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政策体系的完善,数据资产ABS将重点围绕以下方向实现突破,逐步实现从“间接参与”到“直接作为底层资产”的跨越。

(一)推动数据资产成为独立的底层基础资产

针对当前数据资产估值难、破产隔离难的核心痛点,未来将通过技术与制度的双重完善,实现数据资产独立作为ABS底层基础资产的突破。

一是通过收益法评估模型的标准化优化、数据资产交易案例的持续积累,建立全国统一、可落地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明确评估参数、折现率的选取标准,解决估值难、现金流预测难的核心问题;二是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明确数据资产作为底层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其作为基础资产的合规形式(包括数据产品经营权收费权、数据资产转让形成的债权等),设计适配的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数据资产的真实出售与权属隔离;三是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智能合约等核心特征,破解数据资产的确权难、运营过程不透明、现金流管控难的问题,为数据资产的独立运营与破产隔离提供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将重点应用于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确权登记、运营数据存证、现金流智能分配三大核心场景,针对性解决当前行业痛点。

(二)完善行业生态与全国统一监管标准

针对当前登记标准区域不统一、行业生态不完善的问题,监管部门应以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为重要抓手,聚焦登记、确权、交易、监管全环节,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确权、交易、监管标准体系,打通“数据资产确权—评估—交易—证券化—监管”的完整链条,培育壮大数据资产评估、运营、证券化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行业生态体系。

目前,该指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底),围绕登记机构管理、登记流程规则、登记凭证应用三大核心,为数据产权登记活动提供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指导。未来应在此基础上,聚焦登记、确权、交易、监管全环节,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确权、交易、监管标准体系,打通“数据资产确权—评估—交易—证券化—监管”的完整链条,培育壮大数据资产评估、运营、证券化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行业生态体系。

同时,基于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与交易平台,打破行业与区域壁垒,推动数据资产的跨行业、跨区域整合与证券化,实现数据资产的规模化运营与价值挖掘,提升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

(三)实现产品与发行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统一标准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分阶段实现产品与发行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针对当前已落地的贴标类数据资产ABS产品,未来将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涵盖短、中、长期不同期限,高、中、低不同风险等级,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配置需求;发行主体将从当前的国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向中小科技企业、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企业延伸,更多拥有优质数据资产的轻资产企业将通过数据资产ABS实现融资。同时,基于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与交易平台,打破行业与区域壁垒,推动数据资产的跨行业、跨区域整合与证券化,实现数据资产的规模化运营与价值挖掘,提升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

(四)压实底层资产质量,严控变相新增隐债

在地方财政收支压力背景下,一些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易成为城投公司绕道监管的套利工具。数据资产ABS具有底层资产属性新颖、估值体系尚未统一的特点,进一步抬高了变相违规举债的隐蔽性。2026年5月,审计署发布的《数据资产融资:现状、风险及审计策略建议》提出数据资产融资存在“政企隐性关联”与“财政安全”两大风险。2026年6月初,为严控通过数据资产证券化变相新增隐债,交易所窗口指导全面收紧数据资产ABS。

2026年6月5日,“中铁一局数据资产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成功发行,该案例印证监管层对数据资产ABS并未实施全面限制:只要项目不涉及新增隐性债务、底层数据资产具备真实性与合规性,亦可正常申报发行。

未来,数据资产证券化需将底层资产质量作为风险管控的核心:针对资产池债务人,需满足不涉及隐性债务、通过335指标核查、资产分散度达标等硬性条件;针对数据资产本身,则重点核验是否具备真实性、权属合规性、可稳定生成真实现金流、拥有市场化处置变现价值三大要点。需切实以真正的数据资产作为底层标的,避免借相关产品规避监管、变相开展城投类融资的行为,从源头堵截公共数据ABS异化为地方隐性举债的工具。

六、结论

数据资产ABS的发展具备相应的产业与政策基础,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政策支持以及地方国资与金融机构的需求共同推动其前行。数据资产直接作为ABS底层资产的核心前提是其能够独立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并建立独立的核算体系与收费模式。未来,行业各方应协同推进:建立全国统一、可落地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夯实数据资产独立运营与破产隔离的制度基础,探索收费权类模式,通过“SPV+信托”结构实现真实出售;将区块链技术与数据资产证券化深度结合,应用于确权登记、运营数据存证和现金流智能分配;依托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与监管体系,打通“确权—评估—交易—证券化—监管”完整链条;严格核查债务人及数据资产,压实底层资产质量,严控变相新增隐债;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ABS发行和存续期管理等全流程标准,推动数据资产证券化走向规范化。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ABS将切实助力轻资产企业融资,全面落地科技金融与数字金融要求,助力金融“五篇大文章”高质量推进,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结构评级二部

孙爽 官雪 靳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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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专项研究】数据ABS助力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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