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执行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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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17:53 9089 0 0
如何与执行法官进行有效沟通,是处理执行案件非常重要部分,沟通工作将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

作者:胡绍志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很多代理执行案件的律师或多或少有这种感受“原来做执行案件,求着法官终本,法官也不理睬;现在求着法官不终本,法官还是不屌你”。如果你坚持不同意终本,法官会告诉你,“你不同意终本,我们会依职权将案件终本”。

现在的法官对于执行案件“急于”终本,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执行案件的爆发式增长,案多人少,法官还有结案要求。因此,有的案件从执行立案到终本,可能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这种情况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本条件相冲突,但已是较为常见,特别是集团批量执行案件。

在这种大环境下,对于把执行只是作为程序性流程的代理律师或者刚刚转型做执行的律师来说,整个执行过程可能只有两三个有限的环节有参与感。第一是案件执行立案时,第二法官通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拟终本,第三执行中如果你提交了执行线索,跟法官沟通执行措施时。

代理律师甚至与执行法官零沟通或者沟通有限或沟通无效的情形下,案件已然终本。而众所周知,终本容易,恢复难。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执行案件,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如何与执行法官进行有效沟通,是处理执行案件非常重要部分,沟通工作将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

角色的定位

大有可为的参与者

律师,特别是执行律师,不应把执行视为或做成纯粹的流程性工作,而是应当增加执行的“参与度”。在执行领域律师不是没有发挥空间,而是大有可为。律师对于执行的“参与度”越高,越能从容的与法官进行沟通。

1.财产的挖掘。

法院的“四查”或“五查”结果,固然能够比较整体的反应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是基于政策壁垒、地域及其他因素,法院的查控结果,并不能作为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的唯一依据。很多代理律师处理执行案件,只是被动的或者完全依赖法院的查控结果,完全不去或者难得去挖掘法院查控结果之外的财产线索。

律师未去深度挖掘财产线索,在法院查控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案件也就没有“力挽狂澜”的可能性。法官让律师去签终本笔录,律师也就只能“无话可说”,案件终本。而如果律师能挖掘到有效的财产线索,那么跟法官沟通时,那就可以“底气”充足。

2.执行方案的提前准备

给执行法官选择,永远比让执行法官自己处理,更有效。

有时候运气比较好,法院查控结果显示有财产。但是,有的律师可能是案件终本的时候才知道的,因为中途没有进行查控情况跟进,终本时再与法官沟通处置,为时已晚。有的律师中途跟进了财产查控结果,但是最终法官还是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案件还是未解决。排除轮候查封或真的不宜处置的情形,究其原因,还是律师未对财产线索进行仔细分析,未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律师应当把执行案件的办案思路、障碍、解决途径等提前进行论证,形成执行方案,将执行方案提供给法官选择,而不是让法官在案件巨多的情况下,帮你考虑这个案子要怎么搞。

提前做好方案,给法官选择,进行沟通,事半功倍。

想法官所想

1.换位思考,充分准备;

不管是申请调查令,还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还是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解决途径,律师应当换位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来看一看这个案件,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很多律师并未考虑到法官的工作量或压力,或者考虑了,但是基于办案需求,还是直接与法官沟通相应事宜。但是,很多时候法官给与的回复是,“你先把书面申请交过来”。因此,沟通前都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文书,文书应当专业和精准,不能法官从材料中就挑出毛病,调查令的申请,调查机关应当准确,法官没有那么多时间来帮你核查某个材料到底是从哪个机关调取。

2.尽可能的提供辅助工作。

执行法官案件量多,律师应当考虑尽可能提供辅助工作。比如张贴责令函,核实被处置房屋现状,及时提供照片,核实被处置房屋的物业费欠费情况等等。

这些事情虽小,严格来说也是法官的工作,但是等法官安排好时间再跑,等待时间较长,律师应当尽量提供辅助工作,较少这种情况造成的案件进度迟缓,提高效率。

总之

总的来说,与执行法官的有效沟通工作,需要律师充分的去参与执行。通过自身充分的参与,提前的准备,专业的技能,打好与执行法官沟通的“腹稿”,这样沟通起来才能有效,对执行案件产生直接的帮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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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如何与执行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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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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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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