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让被执行人失去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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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6:29 1734 0 0
经法院合议庭或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法院院长审批后,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刑法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是死刑、死缓,其次是时间从长到短的徒刑,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自由应该是人生中仅次于生命最重要的东西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应该也是仅次于拒执罪或妨害公务罪的执行手段了,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巧用司法拘留,会给被执行人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和恐惧,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文将一一列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相关问题。

No.1 执行程序司法拘留的主体及流程

流程

经法院合议庭或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法院院长审批后,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对象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其他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

时间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场所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在拘留所或看守所。

No.2 执行程序司法拘留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一)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No.3 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条件

(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1.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5.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6.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

7.对司法工作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9.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1.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1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1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二)执行过程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司法拘留: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决定对构成上述情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的,应同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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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司法拘留|让被执行人失去人身自由

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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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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