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让被执行人失去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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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6:29 3456 0 0
经法院合议庭或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法院院长审批后,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刑法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是死刑、死缓,其次是时间从长到短的徒刑,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自由应该是人生中仅次于生命最重要的东西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应该也是仅次于拒执罪或妨害公务罪的执行手段了,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巧用司法拘留,会给被执行人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和恐惧,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文将一一列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相关问题。

No.1 执行程序司法拘留的主体及流程

流程

经法院合议庭或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法院院长审批后,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对象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其他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

时间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场所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在拘留所或看守所。

No.2 执行程序司法拘留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一)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No.3 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条件

(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1.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5.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6.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

7.对司法工作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9.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1.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1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1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二)执行过程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司法拘留: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决定对构成上述情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的,应同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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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司法拘留|让被执行人失去人身自由

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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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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