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中的不靠谱,损失2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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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1:26 738 0 0
投拓圈有一句古话:“合作开发一时爽,到头却是坑里躺”

作者:阳新芽

NO.07/20

投拓圈有一句古话:“合作开发一时爽,到头却是坑里躺”。一方面是合作中潜藏的各类风险,让人防不胜防;二方面是合作双方各怀心思,两头拉车。

下面两个案例,一度在当时闹的沸沸扬扬,彼此损失惨重。

01 合作模式埋下坑

在收并购中,如果目标公司有多宗地块,而我方感兴趣的仅是其中部分地块。除了资产收购或资产剥离外,有一种模式也很常见,即分地块分帐套合作开发。

分地块分帐套合作完全就是一把双刃剑——玩好了节税、节省时间、操作简单、双方优势最大化;玩不好,就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说一个玩脱了的案例——“领地”和“瑞与祥”分地块合作开发”,如下图:

在综合考虑时间、税费、BC地块开发未达25%后(净地),领地和瑞与祥公司决定通过“分地块独立核算独立开发”的方式进行合作。

即,领地收购61.2%的股权,但双方约定“该部分股权”对应“B、C地块100%开发收益权”。瑞与祥剩下38.8%对应A、D地块开发收益权。

双方之间“独立核算、独立投入、独立操盘、独立融资与负债,独立承担风险、独立享有收益”。待住宅地块B、C开发完毕后,领地退出项目公司,由瑞与祥100%持有项目公司。

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瑞与祥在A、D地块开发中,因多宗款项未能及时偿还,被债主诉讼到法院强制执行。结果法院从领地为B、C地块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划走700万款项。

分析总结:虽然合作双方对内是分账处理,但分立账户不能对立查封、划扣等强制执行办法。合作双方对外仍是一个法人主体下的地产开发项目。即使项目公司分设多个银行账户,每个账户对应不同地块,也只是属于项目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行为,没有对外公示和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不能以此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在违约方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守约方往往也不愿继续对项目地块进行资金投入,最终导致整个项目的停工。

02 双方目标不一致

很多合作开发项目中,一方是地方小公司,讲究单项目利润,毕竟手里拢共就三两个项目。一方是全国性大房企,讲究高周转,强调现金流。所谓:“你要高价走利润,我要平价好快销;你要好料做精品,我要控费压成本”——这显然就是很难调和的矛盾。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本土A房企和某高周转房企B合作开发某城市核心地块。A公司由于手头项目很少,所以施行的是单项目考核制,如果利润指标不达标项目总会被处罚。

项目最早规划是纯别墅社区,该社区分为一期地块和二期地块,一期地块已开发完毕,二期地块经A和政府沟通可以改规划提高容积率,改做洋房。本来改规划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就差最后拿证了。没想到的是房企B急吼吼的进场施工抢进度,被业主投诉,后来改规划的事情也在业主的介入下彻底泡汤了。

在贷款上,B希望将项目抵押贷款,这样贷款也可以计入正现金流,他们考核就达标了。但A负债率低,不着急回款,如果抵押贷款反而要多出利息钱,双方一度僵持,后以B妥协收场。

在项目销售上,下半年市场遇冷,项目销售出现冷冻,B预判市场会越来越冷,且集团急需项目回款,决定趁市场心态还未彻底崩坏、降价快销。而A认为市场冷冻是暂时的,坚决不同意降价促销方案。最后彼此僵持不下,B选择亏本清算退出项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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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合作开发中的不靠谱,损失2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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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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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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