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商业地产公司抄不了其他公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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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15:24 1529 0 0
商管企业制度能不能做好,重要的不是文件制度的全面性,而是自身是否理解制度的本质与原理。

作者:卢鹏

来源:商业地产与法务(ID:SYDCFL)

前两天在跟某商管公司的朋友在交流,他问我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商管公司的制度看着很完善,但他们自己就是用不了?明明招来的都是各个名牌公司的高管,带来了一堆别家公司的文档,但很多想法和方式却实现不了。

其实这个问题不光是他们公司存在,现在当下的很多公司都是这样。

所以我当时没有直接回复他,而是讲了另一个思路,跟大家分享一下:

你们都知道,我虽然是学法律专业的,也做过几年法务,但最终我还是走向了商业地产运营这个条路。以前对于跟商户签订合同中一些条款为什么要这么写,我其实想的也不是很明白,然而从事项目负责人这个岗位之后我突然想明白了。

当过项目负责人的都知道,很多企业在面临一个交易时,往往需要尽快的出具一份合同来固定双方的交易条件和成果,这就要求法务或者律师要在尽快的时间内出来一份合同。可惜的是,由于没有时间或能力交代清楚交易背景或逻辑,这些法务或律师的通常办法是抄别人的版本。但这些版本都是最初设计者、编纂者费尽心思埋了一个个坑或者交易背景。这些法务或律师其实并不明白实际的坑和背景,只是拿过来就用,而项目负责人因为不懂书面文件里的道道,也改不了,所以导致了只能先签了再说。

如果用这种思路,大家就能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了:

某家商业地产管理方式,只有亲历者是可以随时随地根据新环境和新需求,对企业进行管控、改造和升级版本。就像项目负责人和全程跟踪谈判或亲历的法务,对这套东西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那么为了适应新环境和用户的新需求,当然是想改就改。但其他公司用这套东西的人可就不敢动了,因为他们只是这套文件的使用者,充其量为了适应自己的交易架构进行了一些优化而已。他们不知道哪有用,哪没用,哪改了规则,哪有些辅助手段或措施,只能一成不变的使用好几个版本之前的文件。

很多现在企业的文档,都是不知道几手的抄袭模仿者,自身毫无创新,更不懂人家是为什么要设计这个机能或岗位。是因为当时学的时候只有被抄袭公司的这套文件最先进,已经和当时企业的管理理论高度耦合,无法拆开。而最先抄袭的学习者,其实是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来改变,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方法对最早这家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进而升级版本,由于都是面临实战的问题,所以工作方法和制度的匹配性很高,灵活性也匹配。

一旦能够跑通,即便删掉某些东西内容,即使再加点其他的制度也不会危及企业运行,甚至对效率还可以有所提升。

这种对原生制度和理论的改造、升级、换代,是后续抄袭者无法做到的,甚至因为巨大的适配成本,他们只能使用几个制度或图表,更别说结合了。于是大家会发现很多商管公司的制度与现场管理很割裂。公司有着一系列成文的管理制度,但管理手段还是与十多年前一模一样,完全是靠开会、加班、画饼、扣工资、打绩效的传统方式。

当然,这不是绝对,因为有些公司对于其他公司的制度体系能够借鉴或使用。这是因为这些抄袭模仿者是真的做过项目,有过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且会去理解人家为什么这么写的。对于最早的模板,对他们来说只是工具和方法,即外壳不变,核心重写,也不会影响正常的使用和印证。

写这一篇,本意不是指责这些抄袭模仿者,而是对于现实之中发现的一个现象进行阐述或思考。很多商管企业对于某些公司的管理制度予以迷信或复制,但是在实践之中却无法应用。这不但是管理成本与人力成本的浪费,更是削足适履的错误方向。商管企业制度能不能做好,重要的不是文件制度的全面性,而是自身是否理解制度的本质与原理。

否则,只能是折腾员工和内部损耗,造成更大的成本浪费。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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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为什么很多商业地产公司抄不了其他公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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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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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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