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解除非正常户”的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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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14:15 2981 0 0
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负责人徐敏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徐敏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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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负责人徐敏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

“解除非正常户”的探索之路

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负责人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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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解除非正常户”的探索之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我们管理人与税务机关会一直保持着相爱相杀的关系,在接管财产的时候,管理人要接管破产企业税控盘,向税务机关了解是否存在空白发票,还有关于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新生税款的产生、延期申报的滞纳金以及破产资产处置的交易税费如何处理等问题。那今天我分享的“解除非正常户”只是我们管理人在税务方面遇到的一个非常小的问题。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令36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具有纳税义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限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人员实地考察,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的,就会作出非正常户认定。

2019年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只要三个月连续没有进行正常纳税的情况下,系统就直接把你认定非正常户。在该公告中,无前置程序,系统自动认定非正常户。

二、对破产企业和管理人的影响

非正常户又会给企业和管理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管理人在处置资产的进程。48号公告明确约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将停止企业领用和使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对重整企业,已经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业交易行为,合同相对方要求破产企业要求开具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或冲抵成本,破产企业一旦无法开具发票,必然买受人要压低价格或者拒绝交易,这完全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在破产财产处置的时候,管理人也将面临这样的困境。破产财产处置后,不开具发票时,竞买人肯定会把相应的税款成本转嫁给破产企业,势必会压低破产财产的价格。

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认定为D级。信用认定更多是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影响更大,大多破产重整企业将面临修复企业企业信用的问题。

无法正常申报新生税费。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人无法进行税务申报,未按时申报又会产生滞纳金。先不说滞纳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还是破产债权,一旦产生了管理人就得和税务机关进行周旋解决该问题。

三、如何解决非正常户?

1.解除非正常户的条件

48号公告要求,解除非正常户的条件是必须要先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再补充申报后,才能够把企业从非正常户中进行解除,这是系统自动解除的。我们管理人在和税务机关沟通的过程中,他们也很委屈无奈反映说,不交罚款系统没有办法自动解除,人工是没有办法操作。

2.解除需缴纳多少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一般情形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但是,税法没有规定一般情形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是管理人跟税务机关谈判的空间。

四、各地的解决思路

全国各地的解决思路总结起来有2种:一是先缴纳罚款才解除非正常户,典型的就是2017年温州市有一个会议纪要规定,先交罚款才解除非正常户;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管理人可以先不缴纳罚款。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典型的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五、解除非正常户的建议

期待统一税法规则与企业破产法规定。我们有10个破产案件,其中有5个都存在这种情形。根据管理人经验,税法就和企业破产法实质上是冲突的,管理人面临两难的境地,向左走可能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向右走违反了税法。所以,我们期待税法和破产法能够统一。

避免因管理人的失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虽然大部分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是被认定了非正常户,但是管理人一定要注意那些在破产程序前未被纳入非正常户的企业,避免因管理人未及时申报造成企业纳入非正常户;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要及时跟税务机关进行接洽、沟通,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要因为是管理人的失职造成企业为非正常户;

与法院和税务机关确定“解非”的程序。不管先缴纳罚款还是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也好,法院和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会议形式确定下来,我们管理人就有履职依据。

管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一旦发现企业被纳入非正常户,我们应该做什么?虽然解除非正常户是系统自动认定的,但是我们管理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解非”书面申请。表明我们管理人是发现这个问题的,并采取了措施进行了止损,至于税务机关能否通过人工解除,还可在后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降低解除非正常户的罚款金额,有一般情形和严重情形,税法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是严重情形,这是我们管理人谈判的空间,我们可以去跟税务机关谈,尽量把税款金额降低。我们办过两个破产案件,处罚金额都控制在500元以内。另外,及时报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以上是我的分享,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徐敏:​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解除非正常户”的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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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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