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中国破产法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 作者:宁海法院
2020-02-05 22:03 2439 0 0
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作者:宁海县法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各级党委、上级法院关于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依照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履职,做好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准许继续经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关于宁海县疫情防控“十二个一律”的通告》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前必须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

三、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列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四、如有管理人因履行职务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在确保安全及可行的条件下,可采用全程视频录像、转账、邮寄(包括接管移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接管移交,如有不便,管理人应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直到政府宣布疫情解除为止;

五、管理人或债务人如需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可参照《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使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浙江智慧法院、ODR平台等网上渠道,或邮寄的方式向我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寄送诉讼材料;

六、为减少人员流动,管理人应通知债权人通过网络、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对线上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及时予以登记,根据线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形式审查,待疫情结束后再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结合债务人的账目记载情况作最终实质审查;

七、为减少人员聚集,管理人应制定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规则和预案,向法院申请取消现场会议,借助移动微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平台、钉钉等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为减少人与人的接触,管理人应暂停对企业资产的线下处置和财产、资料的现场交割,对财产的处置可采取无人员接触的线上处置及拍卖,同时应密切关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的有关阿里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和动态要求,做好变价处置工作;

九、如管理人在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我院承办人,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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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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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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