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失效、变化的中央税法

刘韬 刘韬
2020-11-14 14:38 2545 0 0
摘选几条举例。

作者:刘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 2020 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

单的通告

文号:工信部企业函〔2020〕260 号 发布日期:2020-10-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 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 2020 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赛欧小微企业基地等 117 家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要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改善设施和条件,吸引创新型中小企业集聚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和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着力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加强与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交流学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示范基地建设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加强示范基地培育,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及时梳理总结和推广示范基地经验,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年度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抽查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五、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六、2017 年认定且未在此通告名单内的示范基地,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35 号 发布日期:2020-07-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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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央税法(合计18条).pdf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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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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