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承销业务新规要点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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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18:28 1776 0 0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旨在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打击近年来债券承销业务领域的无序竞争乱象。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一、债券承销业务的本质:投资者和发行人,谁更重要?

承销业务是最基础的投行类业务,近年来各机构为承揽这一业务,和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等一起,破坏债券承销业务各环节的市场化行为,导致出现发行价格不够市场化、承销商不够尽职、承销费用过度竞争等乱象。

这里涉及的根本问题,实际上是在承销业务中,究竟是发行人重要还是投资者更重要,抑或是融资重要还是投资更重要的问题,归根到底则是承销机构是为发行人还是为投资者服务的问题。实际上,任何市场中,发行人均不是最重要的,投资者才是最重要的,但承销机构为了做业务,实操中总会背离上述初衷。

二、明确承销机构在承揽与申请环节的几个禁止性事项

(一)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这在实操中应该是非常常见的,以向发行人争取项目,发行人只有得到确定回复才会确定承销机构。

(二)在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若项目已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或申请转让无异议函且已签订承销协议但尚未发行、不予追溯问责),不得承诺以包销以外的方式购买债券。发行价格和利率应该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定价若无法市场化,也就失去了意义。当然,除为了揽到相关业务而直接向发行人给出报价许诺外,承诺发行价格有时也是发行人自己的要求。

其中,主承销商应在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债券的承销收费情况报送给中证协,这将作为中证协督查承销机构的重要住所。

(三)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各承销机构为争取揽到业务,纷纷压低承销费率已极大压缩了行业空间,甚至很多机构甚至不惜亏损来承揽业务、出现所谓的白菜价,其目的还是为了留住客户,但这无疑会使整个行业陷入困境。

(四)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资信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

(五)承销机构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少于3名。

(六)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

(七)承销机构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三、加强主承销商的核查责任

主承销商在债券承销业务中需要归位尽责。

(一)主承销商应当对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

(二)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包含或引用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原则上可在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信赖。

(三)对发行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审慎核查。

四、强化承销机构在推销环节的几个要点

(一)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其中,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二)非公开发行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推介。

(三)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四)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与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五)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五、进一步规范定价与配售环节:限制结构化发债、规范簿记建档流程

(一)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二)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式参与认购所承销债券的,应对认购方、认购规模、报价情况进行披露。

(三)承销机构应当提示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监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四)公开发行债券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五)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价格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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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司债承销业务新规要点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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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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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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