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调解书中未约定迟延履行责任的,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罚息!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20-02-01 17:20 15356 1 1
系列五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实务中,部分执行法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后,认为“当事人迟延履行司法文书义务,执行申请人可主张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惩罚之规定不适用于调解书的执行”,上述解读显然不合理,笔者曾对此观点提出过质疑。但从上述规定的字面解释得出上述论调确实难以反驳,笔者近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本文援引高院权威案例,对上述误读正本清源,特此推荐。

裁判概述: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双方之间民事纠纷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生效民事调解书,载明:“如调解书内容中并未涉及若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清偿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进一步的民事责任。”事后,若债务人未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内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情摘要:

1、招行乐山分行与鑫贸公司之间曾存有民事纠纷,后在法院主持下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鑫贸公司承诺在调解书确定期限前清偿相应义务。但该调解书内容并未涉及若鑫贸公司未按照约定清偿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进一步的民事责任。

2、鑫贸公司未在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前履行义务,招行乐山分行认为有权主张鑫贸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就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鑫贸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同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两款规定中均含有“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对该词语含义的理解,从文义解释上讲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截止调解协议达成之时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是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亦即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中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应作第二种理解。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根据法律前后条文联系解释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应当仅仅理解为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亦即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2.如果理解为前述第一种含义的民事责任,将出现被执行人可以仅以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为由,恶意违背其调解承诺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一失信制裁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基于上述理解,鉴于本案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及其所确认的调解协议,没有对被执行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间清偿债务应当承担进一步的民事责任作出约定,因此,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现在已经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的事实和逻辑前提,故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进而以此为由免除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应承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

综上,乐山中院先后作出的(2016)川11执恢9号通知书和执行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具体处理不当,均应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18)川执复9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2007)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实务分析: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同样应当体现“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司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07版第二百二十九条)即充分体现了本精神。实务中对本条规定中“其他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经法院确认执行和解文书无争议。该条规定明确,只要被执行人未按其他法律文书履行其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这是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应承担的惩罚性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在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过程中之所以对上述精神产生理解分歧,主要是因实务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解读存在争议。结合本文判例分析,总结梳理如下:

1、如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未对迟延履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明确,义务方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权利人当然有权向义务人主张法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2、如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对迟延履行应当承担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义务方未及时履行,但在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或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包括“调解书中载明的因迟延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方当事人当然无权在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我有话说 1条评论
发表评论
程子汉

程子汉

您好!请教您,我的调解书第三条确定,违约方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对方损失。这个损失是利息还是违约金?理由是什么?违约方十年了仍未完全履行其债务,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在履行债务的同时还应支付加倍罚息?谢谢啦

2023-10-07 回复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