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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谦律师
本文选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处罚的部分案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乱收费、违规经营、电梯安全等问题进行处罚。其中乱收费的案例最多,自立项目、超额收费。其次为电梯超期检验、自行停业不参加年检等问题。
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交房时收取测绘费
案例: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陵市监处(2021)1016号德州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2019年-2020年某小区交房时,向87位购房者收取测绘费24000余元
案件来源:12345投诉单
处罚依据:《价格法》12条、39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900元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规收取车辆进出小区费用
案例: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市监处字(2020)1060号兰陵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在未与业户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私自强行向业户收取“门禁费”每车每年200元,否则不能入内。查处时共计违规收取10200元,后自行退费9400元,尚有800元未能退费
案件来源:“兰陵首发”群众反映
处罚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无法退还的费用,罚款10200元
三、未按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办理通行证每个收取押金10元
案例: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市监行处字(2020)13002号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物业公司自2019年8月至今为小区车辆办理通行证,每个证件收取10元押金,开具项目为通行证的收据。查处时共计办理158个通行证,收取1580元
案件来源:12345投诉
处罚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2条1款、48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1万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损费
案例: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市监价处字(2020)386号昌乐县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物业公司未按照《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要求,将多收取的电费差额在12个月内退还用户。未执行疫情期间减收5%的规定,多收取410余元,并以“商业电损”名义加收电费9700余元,该两项均应退还。
案件来源:12345投诉
处罚依据:《价格法》12条、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9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700余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9000余元
五、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收取水电费
案例: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棣市监处字(2020)62号滨州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物业公司在日常物业服务中按照居民3.95元/方、0.65元/度,商业5.2元/方、1.26元/度收取收电费,超出政府定价规定(居民3.45元/方、0.555元/度,商业5.15元/方、0.9693元/度)
案件来源:投诉
处罚依据:《价格法》12条、39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万
六、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案例: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陵市监处(2021)1011号德州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德州市某物业公司负责陵城区中医院内居民楼42户居民电费收取工作,标准为0.6元/KWH,高于政府定价
案件来源:执法核查
处罚依据:《价格法》12条、39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1600元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私自收取“垃圾清运费”
案例: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市监处字(2020)797号临沂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在服务项目、收费事项未明确告知业户并公示、未与业户协商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以提供垃圾清运服务为由,私自向业户收取“垃圾清运费”每户310元。查处时共计违规收取139810元,自行退费2万元,尚有违法所得119000余元
案件来源: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转办
处罚依据:《价格法》13条、42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9000余元,罚款5000元
八、使用超期未检验乘客电梯
案例: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兰市监处字(2020)28号廊坊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某物业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10台乘客电梯自2020年1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超期未经定期检验,且正在使用,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
案件来源:工作发现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40条3款、84条
处罚结果:立即停止使用,罚款3万
九、停车场公示牌收费标准与其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不一致
案例: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市监行处字(2020)13009号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某物业公司停车场自2017年开始白天收费5元每车次,高于其在物价部门备案的白天收取4元每车次的标准
案件来源:工作发现
处罚依据:《价格法》12条、39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5万
十、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范围
案例: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博市监行处字(2020)34号淄博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情形: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核实未办理税务登记,且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证实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案件来源:工作发现
处罚依据:《公司法》211条1款
处罚结果: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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