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利率红线:何不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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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16:56 1746 0 0
金融市场改革不能开倒车。

作者:董云峰

来源:新金融琅琊榜

民间金融恐将迎来又一轮血雨腥风。这一次,很可能是釜底抽薪

昨日,最高法与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今年早前出台的《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相对于之前的24%、36%划分两道“红线”的做法,主流的意见是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可能参考央行LPR报价的4倍,也就是不到16%。

一旦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被大幅调低,很多从业者的命运将被改写,更讽刺的是,很多企业和个人将比从前更难借到钱。

新金融琅琊榜认为,适度的利率管制是必要的,然过犹不及。不管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是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利率红线都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

试问:如果利率管制才是治本之道,我们这些年的金融改革又是为了什么呢?

两个梗。

西晋时期,某年闹饥荒,百姓没有粮食吃,只有挖草根、吃树皮,许多人被活活饿死。

消息传到宫中,晋惠帝听完奏报,坐在高高的皇座上大为不解。

晋惠帝很想为他的子民做点事情,经过冥思苦想后终于悟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

郭德纲的相声《怯富贵》,有过一个段子

王老爷子家境富裕,立志做天下第一善人,放出话来:“别的地方我管不了,但在我住宅方圆二十里之内不能有穷人。”

然后他派人把附近的穷人都赶走了,因为:

“我心善,见不了穷人。”

利率管制是有必要的。

诸如:防止资金过度投机,缓解社会矛盾,抑制金融泡沫,等等。

过度的利率管制,或者说过低的利率红线,是没有必要的。

对于此次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价格管制会打击商品供给,恶化供求关系。利率红线过低,大量借款人会被赶出市场。除非政策逼迫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幅度下沉,否则只会让企业的融资变得更难,甚至还会更贵。

难道真有人认为,单靠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就能够阳光普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凡正常点的金融机构都不会自己作死。

至于那些从事套路贷、虚假贷的犯罪分子,在乎的是24%或者36%的利息吗?他们实际掠夺的利率高达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更低的红线又有什么意义呢?

恕我直言:牛头不对马嘴。

没有人不想要低成本的贷款。

就像大家都想吃好的,都希望变得富有。

然而,古往今来,这世界从未大同,总有人贫穷,总有人吃得不好。

有些人觉得,贷款利率到20%、30%,就是不合理、不正义,于是要收紧红线。

他们不会思考为什么很多企业拿不到银行贷款,为什么有的企业贷款利率低、有的企业贷款利率高,他们只是觉得限制利率上限就对

就像有些人觉得,街边摊不好,于是全部赶走;群租房不好,于是全部赶走。

他们不会思考为什么有的人要出来摆摊,为什么有的人要住群租房,他们只是觉得有些东西不应该出现,眼不见为净。

哪怕很多人会因此丢了生计,或者无处可居;哪怕很多人会因此借不到钱,或者只能借到更贵的钱。

就算有人被逼到去找地下高利贷借钱,那又如何,看不到就行。

为了所谓的体面与和谐。

关于利率上限,现有司法解释提出两条线。

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我们的红线标准很高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公开资料来看,目前美国35个州的法定利率上限设定在36%或以下;法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一般限定为33%;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利率的上限是20%;我国香港地区将超过年利率48%的推定为高利借贷;日本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统一规定为20%。

还有些国家没有统一划线,而是采用主观主义模式,由法官依据民法中的“暴利条款”——公序良俗原则与显失公平原则在个案中进行判断。以德国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以年利率30%作为判断高利贷的标准。

考虑到我们是一个发展不均衡的国家,过低的利率红线更值得商榷。东部与西部,城市与乡村,资金的供求局面差异很大。

而在互联网贷款模式日趋成熟的当下,能不能根据借款期限,设定不同的利率上限?

令人惶惑的是,前些年,还时不时听到有人呼吁适度放开利率上限,到了这两年,不仅没有人吱声,反倒是要被收紧了。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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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降低利率红线:何不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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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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