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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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17:42 3135 0 0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作者:陌爷地产圈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

房地产项目在股权合作中,经常会设计股权代持的问题,然而对于该行为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

尤其是在股权收购中,如果在法律尽调环节发现标的公司股权存在代持问题,那么需要额外的关注,甚至会被视为股权瑕疵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

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本篇文章将系统阐述股权代持中的风险,希望对大家在项目实操中能够有所帮助

01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

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股权代持往往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复杂的融资结构,由于出资方正常股转受限问题,大多数金融机构会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2)政府对于股转限制,其中一方股东会为另一方股东代持项目公司股权

02

常见的股权代持风险

虽然股权代持问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而且法律层面也是有所规定,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等,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以下是实操层面经常会遇到的一些股权代持风险

风险一:

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风险二:

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风险三:

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03

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一、股权质押担保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

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

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四、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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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房地产项目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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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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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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