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法拍房悔拍?可不止损失保证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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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17:14 7071 0 0
悔拍也是要付出代价

作者:鲸哥

来源:北京法拍房资讯(ID:gh_790702b54b93)

法拍房是指司法拍卖的房产,跟网购不一样,司法拍卖不是儿戏,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则限制,是不可以随意反悔的,所以一定要自己先了解清楚,不要随意参拍。

不然等拍卖成功后,随意悔拍,就不是扣保证金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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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拍案例

  • 案例一

刘先生前段时间司法拍卖平台看中了一套住宅,便宜的起拍价格让刘先生心动不已,为了不错失这个“捡漏”的好时机,在没有任何调查和实地看样的情况下,刘先生贸然缴纳了保证金,坐等开拍。

历经几十次的出价之后,刘先生如愿拍得了这套房产。成功竞拍后,刘先生来到了实地看房,发现房子和自己想象的大相径庭,不仅拖欠了大量的水电物业费,还要承担巨额的过户税费,更存在长期租约、并有人占用,清场也成难题。由于这些原因,刘先生只得悔拍。

  • 案例二

李女士去年在司法拍卖中成功竞拍到一套房产,但是由于拍卖没有经验,冲动之下一直加价,导致最后的成交价格比市场价高出好几万,于是后悔不想要了,拒绝支付尾款。对于法院提出为什么悔拍的疑问,李女士表示:“不想买了。”在法院承办人多次向李女士表明悔拍将面临的代价后,李女士依然坚持拒绝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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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拍原因

如上述所说的悔拍的情况屡见不鲜,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 竞拍前不了解税收政策

竞拍成功后,综合竞拍价格超出房产实际价格,捡漏失败而悔拍。

  •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尾款

在竞拍成功后,法院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尾款,如果错过了缴纳尾款的截止时间,就会被视为悔拍,扣除保证金。

  • 需要缴纳的欠款过多

莽撞竞拍后发现存在欠费、长租、被占用等问题而悔拍。

  • 头脑发热,一时冲动

看见人家加价自己也跟着加,跟到最后赢了拍卖一时爽,一看价格火葬场。

  • 恶意竞拍

债务人抬价或拖延时间,最终拍得标的后再悔拍导致整个拍卖流程的失败,这种操作就很过分,明显就是在债权人回收欠款的道路上添堵。

  • 贷款办不下来,没有办法筹集尾款

法院是要求一次性付清尾款的,很多人会在拍卖成功后办理贷款,但是有的人因为贷款中个人征信或者银行贷款周期长等问题在截止日前无法筹集到钱,不得已悔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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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拍的结果

司法拍卖不是网上购物,是非常严谨的,既然决定要拍下房产,就要做足准备,不要轻易悔拍,并且也要明确悔拍后所带来的后果:

  • 保证金没收

根据法院相关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无论数额大小,全额没收。同时该套房产还会继续上拍。

  • 不得参加被悔拍拍品的重新竞买

根据法院相关司法拍卖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鉴于原买受人已经有过不诚信行为,无法再对其予以信任,为了保障案件顺利执行,剥夺原买受人参加重新竞买的机会是必然的。

  • 承担二次拍卖损失费用

二次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时造成的损失,由原买受人自行承担,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损失费用的,法院可责令补缴,拒不补缴的法院可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 被拘留

如果遇到比较极端的买受人,恶意竞价,并且悔拍,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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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悔拍

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司法拍卖:

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2、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5、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6、其它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司法拍卖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可儿戏。竞买人如有意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上竞买诉讼资产,一定要调查清楚,对感兴趣的诉讼资产,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并进行一定的心理价位预估,再参与竞买。不要一时头脑发热,若竞拍成功又悔拍,很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购买法拍房,应当仔细阅读竞买公告和须知。首次购买法拍房的人,要把竞买公告研究透彻。如果竞买人对于房屋有其他的特殊要求的,一定要自己去看房子,了解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如果拿不准可以委托专业法拍房助拍机构进行调查,以保证更加全面地了解房屋情况。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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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买法拍房悔拍?可不止损失保证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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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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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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