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承继AMC债权为什么不构成“二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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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伪债务加入”被禁后,个贷不良处置再搭新路径》的姊妹篇。

作者:李芬

来源:资产界

本文系《“伪债务加入”被禁后,个贷不良处置再搭新路径》的姊妹篇。



笔者在前篇给出“持牌受让→SPV承继→债务加入→……自愿履行”的七环节合规骨架后,评论区最高频的疑问是:“AMC从银登中心受让的个贷不良,监管明令不得再次对外转让,SPV承继AMC债权,为什么不构成二次转让?”

本文从多个层面展开其合规逻辑,解答读者困惑。

一、民事法律层:AMC→SPV的转让本身合法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个贷金融不良债权不属于法定禁止转让的范畴,且在银登中心挂牌时债务人已知悉债权可转让。

因此,AMC与SPV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依照《民法典》第546条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在民事层面即对债务人生效,SPV依法取得原债权及从权利(《民法典》第547条)。

此层回答的是“能否转让”的问题。

至于“AMC转让给子公司是否会触碰监管红线”,则由下文金融监管层面予以解答。

二、监管层禁转的是什么:AMC→SPV的债权转让是否在禁转之列

监管层禁止的是“对外转让”,而非“内部结构调整”。

关于“个贷不良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的明文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文件:《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第5条:“对单户对公贷款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转回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对批量个贷要求“真实洁净转让,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第2条:“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第7条:“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不良贷款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上述规定的关键词是“对外”。

监管遏制的是AMC购入资产包后拆售给催收壳公司、网贷关联方、非持牌主体等市场第三方,防范的是“虚假出表+变相清收”。

而AMC将债权过户至自身100%全资或控股的SPV,债权人仍在AMC合并报表范围内,并未向市场第三方让渡受益权。

监管实践中,此类操作被认定为“AMC自身的持有结构安排”,不落入“对外转让”的禁区。

三、SPV的合法身份依据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第28条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V)除外。”

该条款虽未明文规定“SPV可受让母AMC债权”,但明确了两项关键事项:第一,将SPV从“不得设立子公司”的禁令中单独豁免,承认其为AMC进行风险隔离的合法载体。

这意味着SPV并非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的灰色主体,而是监管规则明确允许设立的制度化工具。

第二,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第34条关于禁止向债务人、债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前述主体出资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等受让主体的规定——AMC自身全资或控股的SPV,显然不落入该禁止清单范畴,故至少不为17号文所反向禁止。

需特别说明的是,全国性AMC适用金规〔2024〕17号,地方AMC适用金规〔2025〕16号。

两套规则均允许“设立SPV以隔离项目风险”,均不将“母子公司间的债权承继”等同于“向市场第三方二次转让”。

两套规则在这一问题上指向一致,不存在规则冲突。

四、银登登记层:持有人变更≠重新挂牌转让

根据《银登字〔2023〕1号》业务流程,资产包转让后的持有人信息更新备案与重新挂牌转让分属两个不同动作:前者不更换资产编码、不重新竞价、不再次披露底价,仅是系统留痕“当前持有人是谁”。

AMC受让后更新一次,过户至SPV后再更新一次。

在多数业务操作中,银登中心将此定性为“持有人变更”,不触发“二次转让”的统计口径。

五、实务操作可能遇到的堵点

1. “控股SPV承继=不违规”尚无单行条文依据

“控股SPV承继=不违规”是基于“《民法典》允许+监管禁对外+SPV合法身份+银登变更不重挂+无抽屉条款”五层拼接得出的“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操作结论。

正因其缺乏单行条文的明确依据,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验收时只能依据本省理解进行拼接,由此产生了省际差异。

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能够接受“控股SPV承继=不违规”,但个别省市对此认定仍趋于保守。

这里的关键在于厘清“禁止违规拆卖”与“允许集团内风险隔离”两条线的边界。

前者是监管红线——防止AMC购入资产包后拆售给催收壳公司、网贷关联方等非持牌主体;后者是制度允许——AMC将债权过户至自身控股SPV,债权人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未向市场第三方让渡受益权。

边界不清,就会导致部分省份一刀切式否定,使合规路径被人为收窄。

实务操作中确实会遇到省际差异带来的阻力,笔者也正在经历,并正想联合地方持牌AMC机构,策划一场由地方政府部门与省高院联合召开的“AMC以‘债务加入+代位执行’清仓终本案模式”合规论证会。

目前笔者正处于方案策划阶段,待后续有实质性进展,再续写跟进文章。

2. 未洁净转让

一旦AMC与SPV之间的债权转让隐藏远期回购、收益兜底、抽屉代持(26号文、1191号文明令禁止),穿透后将按“名为转让实为借贷”处理,承继无效,后续债务加入的全链条将被推翻。

六、结论

SPV承继AMC个贷不良债权,在“民事转让有效+未对外让渡+SPV为合规载体+银登仅作持有人变更+无抽屉条款”五项条件同时满足时,笔者认为不构成监管规则下的“再次对外转让”。

这不是监管开了后门,而是实务操作层面必须将“禁止违规拆卖”与“允许集团内风险隔离”两条线的边界厘清,如此方能防止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现象不断上演。

资产界专栏作者:李芬

1967年生,毕业于河北理工大学,2005年在北京大学金融投资研究生班进修。

此后长期专注于以“金融+法律”工具规划、管理与控制家族财富跨代传承中的法律风险。

因个人及家族持有司法判决累计超过亿元的终本债权,逾期十二年未获清偿,自2024年起,专注研究并实践以“债务加入+代位执行”模式,与持牌AMC合作开展个贷不良资产的合规司法处置,同时推动个人终本旧案的代偿。

*添加主编微信:wjki200921领资料进特殊资产投资处置交流群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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