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和伞形信托有什么区别?

金融二叉树 金融二叉树 作者:金融二叉树
2020-01-06 17:38 4114 0 0
区别很大,主要有6点

作者:金融二叉树

来源:金融二叉树(ID:jinrongerchashu)

MOM,说真的,在目前的大资管格局中,是类很不起眼的产品。

首先,数量稀少,几乎无人问津。长城证券统计,2013年至今私募MOM产品只有111只。而我试图在WIND查找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发行MOM产品的情况,发现分类是下图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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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没有?无论你怎么找,都没有MOM这一类!

其次,之前监管爸爸似乎也没那么重视。

让我们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只有第二十四条提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只有第八条提到,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 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去年10月22日,这两个新规出来时,大家纷纷开始猜测是在为FOF和MOM预留空间。今年2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指引》),当时在市场上并未激起太大波澜。

这次细则一出,实在忍不住好奇了,再一再二又再三???

我对自己进行了灵魂三问:

1.券商资管是什么?

2.券商资管能做什么?

3.券商资管以后如何发展?

……

忽然反应过来,再不学习MOM怕是要跟不上节奏了!!!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MOM与伞形信托的对比,开始MOM的学习吧!

MOM和伞形信托分别是什么?

初识MOM,我总是联想到伞形信托。为什么??因为他们长得实在太像了!

首先,这是MOM:

定义: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 MOM 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

(一)管理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就资产管理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提供投资建议;

(二)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将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划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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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伞形信托:

定义:伞形结构化信托是将信托计划下设多个信托单元,每个信托单元为一个劣后级客户和一个优先级客户,解决了信托账户新开户问题。每个劣后级客户都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交易估值系统行使各交易单元投资下单的权利。每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运用期限、预计收益率都可以不同。

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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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是不是跟我一样打了个大大的问号,难道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市场行情不好了所以监管爸爸开个口,让我们再嗨一次?

想太多……

上面这两个类似的交易结构只是表象。

MOM和伞形信托有什么区别?

当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会发现,MOM和伞形信托至少有以下几处不同:

1.管理人不同,监管体系不同

MOM是在证监会监管体系内,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设立资管产品。

伞形信托是在银保监会监管体系内,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

2.账户设置不同

MOM产品:母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资产划分成若干子资产单元,每一个子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子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子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

伞形信托:一个信托产品只能对应一个账户。每个信托单元的委托人代表在信托单元设立后,获得系统分配给该信托单元的虚拟子账户账号和密码。委托人代表通过子账户独立运作信托单元的资产。

3.管理人责任不同

母子管理人职责分工明确。母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选拔子管理人的机制、监督评估、定期回访、估算核算、实行留痕管理等。子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母管理人报告重大事项、公平对待受托管理的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与其他投资组合等。母管理人不是做通道,委托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伞形信托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各信托单元的管理人是信托计划的劣后投资者。信托公司不涉及对信托单元的管理人的选拔、评估。对信托公司来说,承担的更像是通道产品的管理人责任,仅对各信托单元的财产进行监控、估值、核算和分配。

4.资金来源不同

MOM资金来源为向投资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投资者不是子管理人。

信托资金来源为向优先、劣后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投资者就是信托单元的管理人。

5.交易结构不同

MOM不存在优先劣后结构。

伞形信托的核心是通过优先劣后分层实现配资。

6.交易核心不同

MOM的核心是对投资顾问的选聘、考核、解聘等管理制度。通过优选和组合的主动管理,对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开展审慎尽职调查,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评估,及时解聘或者更换不合格投资顾问,以提高MOM产品的管理水平。

伞形信托主要是提供通道。各信托单元的管理人并不接受信托公司的考核,他们是信托公司的客户,并无合格不合格之说,盈亏自负。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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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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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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