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点名融资平台,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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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08:13 1788 0 0
中纪委发布了“深度关注——严防国有平台公司成腐败温床”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 msyangteacher)

近日,中纪委发布了“深度关注——严防国有平台公司成腐败温床”;其中提到,纪检监察机关持续通报典型案例,释放了坚决查处利用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搞利益输送新型腐败案件的鲜明信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把查办的案件剖开来看制度缺失、责任缺失、监管缺失,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专项巡视巡察等方式,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相关问题,促进平台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防止平台公司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体防范廉政风险、债务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

这意味着,在融资平台转型的大潮下,不仅功能定位出现了变化,针对城投公司的监管也将有明显的加强:

市场化转型与投资决策责任

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逐渐企业化的过程中,经营目标的转变是非常明显的;从过去的“一切服务政府”再到如今的市场化运营,对城投的管理与决策思路造成了极大的改变。结合目前基建投资项目也逐渐开始追求项目资金自平衡、市场化运作,未来针对城投的监管显然将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作为监管重点。

在过去的城投运作中,基建项目以“为政府代建”为主,理论上来说城投并不会因为投资项目而产生亏损;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因为项目超支、未计算融资成本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出现新增负债。尤其是在财政监管逐渐严格后,这一情形屡见不鲜,使得许多地区的城投债务率长期处于高位,虽未计入隐性债务、但仍属于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负债。

因此,在未来市场化改革、严禁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以及提高投资效率的共同要求下,未来城投在市场化模式下的项目投资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通过市场化模式下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度,来判别城投经营、运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也堵上隐性债务的最后漏洞。

此外,财政与城投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将作为监管的重点;政府支付给城投的资金,应当完成对应的服务内容与效果,城投以专项债等特殊渠道获得的资金支持,也应当进行独立的监管与支出管理。纪委与审计部门,也将随着上级的要求,逐渐细化完善针对城投的管理方式与路径。

融资成本的公开化、透明化

在融资平台高速发展的那些年中,城投债务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公开市场的城投债与非公开市场的债务规模均已发展至极大规模。在这一过程中,融资平台的融资过程自然也产生了不小的廉政风险与债务风险。尤其是在地方债务风险出现波动之后,许多地方为了维持债务稳定而不得不进行一些不甚公开的融资行为,但这些非公开的融资也很难论证、这些较高的融资成本是否合理、合法。

而在加强监管与防范债务风险制度逐渐完善的之后,地方政府与城投的“事从权宜”似乎不再那么有必要;部分地区可以堂堂正正宣布“进入财政重整”,那么一些地区城投所承担的沉重债务也自然需要进行结构性的优化与重组,未来城投的融资方式与成本都将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正如财政部对地方债的指导思路:“开明渠、堵暗道”一样,城投的融资也必然经历整治与清理、逐渐走上信息相对透明的道路;在地方金交所等非公开融资渠道逐渐收紧,以及财政部的债务管理口径与金融监管打通之后,城投融资中的“灰色空间”自然越来越小。

城投资产的经营与运营收益

在地方财政与城投进行划断、城投企业化转型、地方财政收紧后,许多地方政府都开始通过资源与资产注入的方式支持城投;并且在市场化项目运作中,城投也将承担更多的资源以及资产的开发业务。这意味着未来城投可能产生的经营收益与资产收益都将比过去有明显的增加,同时这部分资产所面临的监管也相对较少,存在廉政风险也随之水涨船高。

而地方城投目前所背负的债务仍然比较沉重,如果经营收益有所流失、不能逐渐降低资产负债率,显然对未来的地方稳定将有明显的影响;并且在市场化的大势下,是否能够经营好、把握好资源资产,是城投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未来地方政府与监管都将共同将资源资产的经营效益作为城投考核的重点,也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

地产倒下后,城投将成为纪委工作的新一轮重点。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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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纪委点名融资平台,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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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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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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