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执行中,先于查封、抵押成立的租赁也不能阻止强制执行

齐精智 齐精智 作者:齐精智律师
2018-06-25 16:45 2159 0 0
齐精智律师提示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阻止移交租赁物)或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租赁关系成立在查封、抵押之后的,不能对抗查封及抵押的效力。但先于查封、抵押成立的租赁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强制执行,齐精智律师提示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阻止移交租赁物)或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租赁在先也不能解除法院查封。

裁判要旨:承租人以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为由,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但若查封措施不会产生移交租赁物的现实风险,无论是否有在先的租赁权,承租人均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与何勇生、肖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97号】

二、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裁判要旨: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监督案执行裁定书》【(2013)执监字第67号】

三、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裁判要旨:《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是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英联视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为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5号。

四、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出租给案外人的租赁物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对该物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租赁物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来源:浙江德建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伟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14)浙绍执异终字第29号。

五、案外人以“买卖不破租赁”提出执行异议阻止移交承租房产的,应当以民诉法225条受理。

裁判要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承租人所能主张的也只是租赁物的买受人应当受原租赁关系的约束,但并不能进一步主张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否则便构成对出租人就租赁物所享合法处分权的过分限制。

依循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就有可能出现实际执行效果与实体法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内涵的矛盾。理由在于,启动案外人异议审查,就意味着后续还可能衍生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可能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全案定谳的周期会很长,这势必对法院强制处置不动产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案件来源:执行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132号。

综上,租赁先于查封、抵押设立的,承租人依法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或拍卖不破租赁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无权阻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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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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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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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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