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大明、杨光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案卷"不是证据,仅是待核实的"证据认识"
???? 问题与观点
案卷的性质与功能是什么?本质是分析什么是证据,案卷与证据是什么关系,这是认识与运用案卷需要解决的必要前提问题。本文认为,案卷不是证据,是证据认识材料的整合,案卷的功能是使案卷材料尽可能地精准反映证据内容和侦查机关案件侦办过程的全面反映。
一、证据的本质
证据的本质是信息。任何事件都会在时空上伴生痕迹,在科学技术无法时空回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发现伴生痕迹承载内容并依据经验逻辑、客观规律来推断事件来龙去脉,而伴生痕迹承载的信息就是证据,运用经验逻辑、客观规律推断事件原貌的过程就是证明。如根据尸体解剖信息推断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再根据颈部勒痕,推断存在重大他杀嫌疑,尸体解剖发现的生理信息和颈部检查发现的被勒信息就是证据,机械性窒息死因与他杀成因的推断就是证明,再如根据被害人受伤部位的特征信息,推断系锐器还是钝器致伤。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信息,诉讼是认识并运用证据的主观活动,本文基于客观存在与主观认识两个方面对证据进行类型归纳:
1.按照证据存在规律可划分为:实物类证据与映存类证据,前者如物证、书证,该类证据是以可感触的实物方式存在,后者如人证(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或网络聊天信息,该类证据并不能感触,而是通过陈述或介质显示的方式表现,是案件信息在案件发生时无形的映存,二者之间还存在的区别就是前者是即刻存在,后者是动态存在,即后者可以反映部分连续或者完整的案件过程。
2.按照证据认识方法可划分为:实物类证据、映存类证据、思想类证据,前者是通过证据形成的规律来推断案件的内容,中者是通过自然人陈述或者介质的直接放映来反映案件过程,后者如书证,虽然与实物类证据均以一种可视化的实物方式存在,但是此类证据内容的解读不是依靠自然形成规律,而是人类特有的思想认识,也就是此类证据反映的是人的思想认识。
二、“证据”不同于“证据认识”、“证据载体”
1.“证据”不同于“证据载体”。证据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其依赖证据载体而被感触。物证的载体是证物,如对被害人的伤口进行检查时,根据伤口的外形等特征推断为锐器伤,那么“锐器伤”这一信息就是证据,而受伤部位就是承载此信息的证据载体(证物),其他如书证的载体是文字和证书、人证(包括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载体是证人。
证据是一种可表达的无形信息,无论是否被认识均会永远的客观存在,证据载体是证据依存的方式,也是认识证据的方式之一,该载体的认识程度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有所不同,如监控视频、指纹信息、DNA识别信息等日益增多的科学技术为我们精确认识过去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意义在于认识到证据(内容)系根据证据载体推断而来,认识证据载体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存在错误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大小则与科学技术水平和主体的认识水平直接相关,这种错误风险存在的可能也是质证空间的本源。
2.“证据”不同于“证据认识”。证据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被认识,证据只有通过认识才能被感知,如对被害人伤口进行检查,然后根据检查信息得出锐器伤的鉴定意见,那么“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便是“锐器伤”的认识,证据认识与证据相比系事后形成的认识信息。
证据认识的本质是对证据载体的认识,证据认识是事后溯源的行为,是否为案件伴生产物是区分证据与证据认识的主要标准,而且证据是客观存在不变的信息,而证据认识则随着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意义在于正确看待人认识的局限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人的认识则是一个事后追溯的过程,人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证据认识只能是无限接近客观证据,这种无限接近也是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区别的本源。
三、刑事案卷仅是证据认识
证据认识的形成是一个“证据 → 证据载体 → 证据认识”的过程,认识证据也是一个通过证据载体认识证据得出证据认识的过程。以“人证”为例说明,案件发生过程映存在人证记忆中,事后以单方陈述或笔录方式表达出来,那么客观案件过程就是证据,证人就是证据载体,而证人陈述或笔录就是事后形成的证据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八种,刑事案卷也是围绕此八种“证据”展开:
1.物证是最常见的证据。以毒品类案件为例说明。毒品特征信息是证据,具体的毒物是证据载体(证物),围绕查获毒品会形成的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及鉴定意见等案卷材料系证据认识,因为毒品案件的复杂性,所以制定了详细的查封、提取、鉴定等规范,来保证通过证据载体间接反映出来的证据认识最大化的反映了证据信息,如果违反了专门的认识规范,则可以推翻并重新制作认识材料,显然证据不能被否认掉然后重新制作,如侦查人员因为疏忽在查获现场利用嫌疑人的称量工具计称毒品,或者在未现场特定化封存的情况下,将查获的毒品混装封存,显然前者因为计量工具的选择错误导致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毒品数量,即证据认识出现了错误,但是在其他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称量,纠正之前的错误认识,但是后者显然不能,因为混装前的毒品信息(证据)虽然客观存在,但是混装行为导致此重新计量(证据认识)已经无法实现。
2.证书更容易装订成册,所以案卷中往往出现的是证书原件,书证属于一种需要解读的思想信息,该种解读往往体现在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的陈述中,如何正确的解读证据载体(证书及记载文字),决定证据认识与证据信息之间的差距。如记载当事人出生日期的书面材料,首先排除事后伪造的可能,其次对记载信息准确认识,如我国有的地区以农历日期记载出生时间,如果以公历解读则属于错误解读证据载体,得出错误的证据认识。
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统称为人证。人证在案卷中的体现方式是笔录,但是无论是制作的笔录,还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亲自的陈述,均属于证据认识,因为人证是案件过程在记忆中的映存,当事人只是将这种映存内容表达出来,证据载体(证人的年老体衰等)的不同决定了陈述的证据内容(记忆)与案件最初映存内容的差距。如前所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是以映存的方式产生与表达,对此证据的理解与人证相类。
4.需要特别说明,案卷中针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成的材料是证据认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此几种在本质上也属于证据,但是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则不属于证据,仅是证据认识而已,如鉴定意见是通过对证据载体的鉴定(如证物真伪、证书形成时间、证人实际年龄)而对证据得出的认识,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亦同,侦查实验笔录则是对映存类证据的认识,通过事后的模拟试验来认识证据,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其实是八种证据和证据认识材料的混合。
四、案卷的功能与特点
法庭调查环节的对象是证据,还是案卷?法庭审理是查明,还是推定案件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案卷主义”模式,将所有的内容都通过书面形式反映出来,由此就会产生将“书面案卷材料”视同“证据”的误区,但二者是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仅是后者的认识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其实也是八种证据和证据认识材料的混合。
案卷是侦查机关对证据认识材料的汇集,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反映案件真实,所以案卷功能就是力求精准反映案件真实,司法也是通过案卷来认识并认定证据。不同诉讼目的产生不同证明要求,但无论基于何种反映标准,都只是无限接近案件真实,这也是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区别的本源,所以司法永远都只是在推定,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证据能力”仅是案卷的属性。证据是待认识的客观存在,没有真伪可能,而认识证据则是一个天生带有局限性的主观活动,不仅存在事实层面真伪的可能,还存在认识行为的合法性评价问题。因为证据是客观存在,自然也就没有合法与否的属性,又因证据都是案件发生的伴随产物,所以与案件相关是其天然的属性,或者反向来说,该特点可以作为排除某一对象是否为证据的判断。
案卷仅是证据认识材料的综合,诉讼的事实基础也是证据,理清案卷的功能与特点具有如下司法实践意义:
1.物证应当以出示原始物品为原则,出示案卷材料为例外。证据是依附于载体的信息,必须依赖原始载体才能准确得出,在对案卷物证材料存有合理怀疑时,应当出示原始物证载体,虽然影响到诉讼效率,但那是法律之外的问题,不应通过折价诉讼正义来解决,如在指控某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中,嫌疑人辩解其仅是持有无法击发的缺陷枪支,但案卷中有可以击发及鉴定为枪支的材料,就应当由办案机关出示查获物品及规范的保存记录,书证亦同。
2.人证是极其复杂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因为刑事侦查行为的秘密性,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大量案件中被讯问人反映笔录记载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又因无法举证证明,法院最终依据之前的笔录内容认定案件。
但是本文认为笔录等案卷材料是司法机关认识案件的产物,从本质上是其指控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说理材料,因为司法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单方启动并推进,所以诉讼程序体现强烈的单方主导性,自然案卷材料也系其单方制作,即使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也不能产生自认或者免证的效果,其仍应单方举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提交各类笔录时,还应当证明笔录(当然包括当事人在笔录上的签名与按印)系证据真实反映的证据。
综述,案卷不是证据,是司法机关为了诉讼便捷单方制作的、作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认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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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浅析刑事案卷的性质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