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棍效应理论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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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09:28 4618 0 0
冰棍效应理论,又称贬值效应理论,是指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实际价值会逐渐贬损

作者:成律师

来源:北京不良资产催收律师(ID:chenglvshi999)

所谓冰棍效应理论,又称贬值效应理论,是指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实际价值会逐渐贬损;如果不采取恰当措施,不良资产会像冰棍一样逐渐融化,且持有时间越长,损失越大。冰棍效应理论是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法则,其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的专业度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不良资产持有者具备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按照冰棍效应的内涵,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刻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思路:

一、冰棍效应理论直接影响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基础价值观念

实务中,有的债权人会从期初资金放款时的价值观念出发,我的资金本身是有成本的,之前的合同约定利息是多少,在相关债权债务沟通调解过程中十分矜持而罔顾现实,最终却因为没有关注不良资产本身的冰棍效应规则而落的血本无归。

应当看到债权持有者具有上述观念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完美的处置价值观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前提上,即债务人持续经营且具备充分的偿还能力,这个基本前提不存在,债券持有人即应从现实尽快维权的角度出发做出果断决策,这一点是任何专业律师都无法取代的,但却对于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效益具有决定性意义。尤其是在相关不良资产发生初期,如果能够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尽可能不要采取分期解决方案,以防事后生变,夜长梦多。

二、冰棍效应理论决定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策略方向应尽快决定并适时调整

经常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专业人员都有一个共识,即我们是在和时间赛跑。不良资产价值的逐渐减少,要求尽快决定不良资产处置的策略不可犹豫不决或者擅自盲断,是走民事诉讼尽快保全资产,还是债务人涉及诈骗尽快报案,抑或先与债务人充分沟通尽快达成和解协议争取现实回款?债务人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在对债务人情况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了解基础上,结合专业实操经验进行果断科学判断。一旦方向走偏,资源和时间浪费的同时,不良资产的价值却在悄然贬损,后期悔之晚矣。

三、冰棍效应理论决定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实时尽可能与债务人及其相关内部人员保持信息有效沟通

除非债务人彻底失联,否则我们建议尽可能与债务人尽可能保持实时有效沟通。在现在打击老赖日益严厉的司法大环境下,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本身是具备基础解决问题意愿的。此时,作为债权人切忌从感性出发,视债务人为仇敌,意图单独通过法律程序榨干债务人的角度考虑决策。一个基本的原因在于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必然的信息不对称现实,债务人在现实中即便存在业务收入也可能通过多种方式隐秘或者转出,相关担保资产也可能设置租赁等负担,要调查上述情况和去除相应负担,都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资源解决;同时,债务人也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如果不是事先设置法定担保,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对于哪一笔债权优先偿还或抵债具有实际的选择权。

上述现实情况,要求债权人现实的从全局视角审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策略性的与债务人有效沟通,并同时有效与债务人内部或其他相关人员保持多范围有效沟通,找到债务人真正的痛点,如现实中债务人是否存在偷漏税或行贿等刑事法律风险,通过专业人员多方调查取证获取其犯罪的证据线索,在谈判中有了更多筹码,可更为有效的督促其尽快还款。

四、冰棍效应理论决定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查询工作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证据保存完好的前提下胜诉不是特别难的工作。但是一般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程序下来拿到生效裁决至少也要半年以上。这个时间经过的过程债务人资产及诉讼情况可能发生很多重要的变化,这就要求债权人应在诉前就特别关注债务人有效财产线索的查询落实工作,一旦在诉前或诉讼中掌握其银行账户、土地房产、甚至对外债权等重要线索后,即可立即采取保全或提起代位权诉讼等,有效督促债务人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和解,从而尽快和解现实回款。

五、冰棍效应理论决定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多元解决思路,切忌单打一。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诉讼和调解回款是常见的两种方式,但远非全部。如果债务人债权人众多且在现实情况下已不具备实际还款能力,和解重组、债转股的方式一般要优于破产清算,因为一个做大的蛋糕才有可能实现更为理想的分享。如果债务人拥有一定的不动产资产,如何尽快变现就非常现实,因此在选择相应处置律师时也建议关注相关律所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外部资源,或者债权人自身要注重相关外部资源的整合对接。找到资产合适的接盘手,很有可能对于债权的最终解决具备决定性意义。

综上,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在冰棍效应理论的现实影响下,决定了其专业度和时限内解决的高效性,期望本文可以对各类债权持有者的实务工作有所裨益,更有效的尽快实现应有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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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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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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