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约方的通知置之不理,也不采取减损补救措施的,无法全部主张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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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00:02 2225 0 0
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作者: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合力购物公司在明知佳和盛世公司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佳和盛世公司分别在2018年、2019年发出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置之不理,也无证据表明积极与佳和盛世公司进行继续履约磋商防止损失扩大或者进一步进行补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参考案例】

(2020)黔26民终1754号合力公司佳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一、合力公司作为承租方与佳和公司作为出租方2015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016年9月30日移交所承租房屋;

二、合同签订后,2015年10月21日,合力公司缴纳50万元作为定金给佳和公司;

三、合同约定的移交日2016年9月30日到期后至今双方并未实际移交租赁房屋,合力购物公司未进场装修,未支付过租金;

四、佳和公司该项目2018年竣工,2019年1月25日消防验收合格;

五、2018年5月11日、2018年9月14日,佳和公司分别致函合力公司,协商变更合同事宜;2019年3月15日,佳和公司再次致函合力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条款事宜;合力公司均未回复;

六、2019年4月1日,佳和公司将解约通知书邮寄给合力公司;

七、2019年4月10日,佳和公司将上述房屋租赁给永辉公司,并签订合同交付房屋;

八、2019年4月12日,合力公司回函给佳和公司,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尽快移交房屋;

九、2019年4月13日,佳和公司将50万元保证金转入合力公司;

十、合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佳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赔偿金至实际移交房屋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酌情按被告实际占用原告50万元资金的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13日),参照法律允许的年利率上限24%标准,将原告诉请的逾期移交房屋产生的逾期赔偿金总额调整为4175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一、佳和盛世公司单方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符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能达到单方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租赁房屋已被另行租赁给第三人永辉公司并实际交付占有,且已实际装修和经营。在此情况下,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故不予支持;

三、被告佳和盛世公司并未因逾期移交产生收益,而原告合力购物公司就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目前能明确的资金投入为定金50万元,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和因被告延迟移交存在其他损失无充分证据确定实际损失价格。一审法院酌情按被告实际占用原告50万元资金的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13日),参照法律允许的年利率上限24%标准,将原告诉请的逾期移交房屋产生的逾期赔偿金总额调整为417500元;

四、从目前证据来看,佳和盛世公司是在多次发出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未得到回应,即便是其单方变更协议,但合力购物公司既不回应也不反对,作为佳和盛世公司而言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在认为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为了继续经营与永辉超市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也符合经营心态和法则;

五、合力购物公司在明知佳和盛世公司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佳和盛世公司分别在2018年、2019年发出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置之不理,也无证据表明积极与佳和盛世公司进行继续履约磋商防止损失扩大或者进一步进行补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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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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