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付款后买方再付款,视为约定不明的附期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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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17:22 2464 0 0
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收到案外人付款后,再行向买方付款,该约定中卖方收到货物后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不存在付款条件不成就就无需履行的问题,故该约定系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买卖合同背靠背付款条款,系附生效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收到案外人付款后,再行向买方付款,该约定中卖方收到货物后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不存在付款条件不成就就无需履行的问题,故该约定系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该期限以案外人的付款行为为生效条件,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生效期限应当视为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应当以商业上付款的合理预期时间作为标准,合理确定付款时间。

【优案评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5年8月,北京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付款方式约定为河南某公司自收到该批设备的项目方汉能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足额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全部款项。付款前北京某公司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北京某公司起诉河南某公司主张货款。

三、2018年8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北京某公司货款263万元及违约金;

四、河南某公司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五、2019年3月,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后,驳回北京某公司诉讼请求;

六、2019年5月,北京某公司上诉后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北京某公司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9年11月判决,撤销许昌中院和长葛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北京某公司货款263万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背靠背付款方式的约定,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性质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的除外。民法总则规定了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规定了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

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应属于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的付款方式的约定,符合附生效期限的规定,买方的付款义务,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院应当根据商业规则合理确定付款期限。本案中约定以案外人支付第二批足额货款为生效期限,案外人能否支付亦属于不确定,且根据案件情况,案外人亦不会足额支付,生效期限已经确定不会到来。反而本案卖方在签署合同当日已经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应当给予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质保两年应为付款的合理期限。

三、开具发票是从义务,不能构成不付款的先诉抗辩权。卖方在庭审中也表示收到货款后会及时开具发票,故请求成立;

【律师小结】

一、背靠背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较为常见,其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存有争议。在合同效力上,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在公平原则上,如果存在怠于行权、故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约定不明等,背靠背条款可能不被法院所认可,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所以在设计合同付款方式条款时,评估合同涉及主体的履约风险,在规避垫资的同时,以促成交易、公平合理为原则。

二、正确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等多个程序,就是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难以区分,没有准确把握。当然,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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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付款后买方再付款,视为约定不明的附期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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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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