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要求涤除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案例解析法院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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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23:30 3180 0 0
在当前执行环境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时面临限制高消费措施,甚至列入失信人名单。

作者:乔谦律师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当前执行环境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时面临限制高消费措施,甚至列入失信人名单。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限制措施或离职后开始寻求对工商登记事项的涤除或变更。另一方面,部分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寻求法定代表人人选,以期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一般由公司内部机关决议确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涤除或变更。本文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由,选取其中部分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或变更的案例,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地区法院的部分裁判规则进行解析,以期对法定代表人能否以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这一问题有所裨益。

一、支持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请的情形

(一)决议变更类

1.董事会已决议变更经理即法定代表人的,可诉请变更。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6889号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已经决议变更经理人选的,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可诉请变更登记。

2.股东会变更执行董事的,章程规定执行董事兼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可诉请变更。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501号孙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虽然股东会只对执行董事作出变更,没直接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但《公司法》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孙某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为公司执行董事变更,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亦随之变更。

3.公司依照章程召开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和备案。公司未履行上述登记行为的,股东作为原告诉请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21号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初416号;

4.股东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签署文件变更总经理,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和备案。未办理的,股东可诉请变更。

案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697号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二)离职变更类

1.基于已离职事实,请求终止与公司间法定代表人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法院受理民诉范围。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王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根据股东会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股东会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有权解除合同关系,辞去董事职务,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涤除刘某法定代表人身份无误。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0114号刘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3.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拒绝继续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应另行选任分公司负责人,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案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9123号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4.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存在实质的利益关联,赵某不是股东,已被董事会决议免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从公司离职,任职其他公司,不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已无实质性关联。诉请涤除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9535号赵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5.在职时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离职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参与经营管理,可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案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526号吴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6.在职期间与公司签署协议,挂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约定离职后变更的,离职后可诉请变更。

案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5618号刘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7.总经理离职后,可以离职文件请求涤除总经理备案信息。

案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3271号高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8.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离任证明,可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315号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三)欺诈变更类

1.另案已确认受让股权时遭受欺诈并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基于被告告知虚假情况,导致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受让股权,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公司内部治理效果。故诉请变更,予以支持。

案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378号赵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四)无实质关联变更类

1.事业单位人员以其聘用合同、社保单、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其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管理,非公司股东和职工,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背离公司法13条立法宗旨。

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公允。

案例: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579号胡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法定代表人应与法人组织之间存在实质关联,就是需要参与经营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但不持有股份,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具备对外代表的条件和能力,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定代表人;

当前执行环境下,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工作,不领取报酬,却承担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公司股东已被刑事逮捕,原告已无力自行救济;

案例: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7543号卢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五)股权代持变更类

1.股权代持下,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不妨碍代持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民事权利。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申1274号穆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一)虽然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但并不否定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民事主体履行配合登记义务的权利。

(二)《民事案由规定》也规定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民事案由,原审认定本案只能通过公司内部决议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缺乏依据。

(三)即便公司涉嫌犯罪,也只有该犯罪事实与本案属于同一事实,才驳回起诉。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与本案穆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并不属于同一事实。原审以此否定穆某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缺乏依据。

二、不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诉请的情形

(一)无决议类

1.董事任期届满,但股东会未决议变更的,诉请变更不支持。

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3407号郭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董事任期届满,但未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所以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属于需要民商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2.无公司决议的,诉请变更不支持。

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申834号李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执行董事已经股东会变更,而变更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需由股东会决议,故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持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不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无法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780号宋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4.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选任,现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并未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2662号荣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5.仅提交辞职报告,无股东会决议文件,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51号吴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二)公司成立不合法

1.公司成立不合法的,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支持。

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721号朱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离职后起诉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但另案行政诉讼已确认公司成立具有不合法性的,变更的诉求应通过公司自治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决议与章程冲突类

1.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但在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诉请依据章程将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执行董事,于法无据。

案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6159号滕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四)股东资格有争议类

1.股东资格有争议时,争议股东以其股东身份作出的决议主张权利,尚不具备条件,应先行提起撤销、无效、不成立诉讼确认股东资格,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4280号余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法条指引】

《公司法》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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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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