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托购、代购毒品中“蹭吸”行为的认定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22-06-08 20:44 5049 0 0
无偿托购、代购毒品,是指吸毒者委托行为人无偿代为购买毒品、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无偿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

作者:刑事业务部

前言

无偿托购、代购毒品,是指吸毒者委托行为人无偿代为购买毒品、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无偿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本文从无偿托购、代购毒品的相关规定入手,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形,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无偿托购、代购毒品行为以及过程中的“蹭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适用哪一种罪名。

一、关于无偿托购、代购毒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行为人同时接受贩毒者与“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的委托——行为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行为人同时接受“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的代购委托和贩毒者的贩卖委托。此时,即使吸毒者购买毒品仅是以吸食为目的,行为人从中未获取任何利益,但由于行为人间接帮助贩毒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而,行为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三、明知吸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而为其无偿代购毒品——行为人与吸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以贩养吸”属于贩卖毒品罪中常见行为方式之一,是指吸毒者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并且贩卖毒品所获取的利润是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吸毒者委托其无偿代购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而为其代为购买,则行为人与吸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四、为“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无偿代购毒品的并非绝对无罪

尽管吸毒者托购毒品的目的仅为自行吸食,但行为人无偿代购毒品也并非绝对无罪。无偿托购、代购毒品达到数量标准的仍会构成毒品犯罪;即使未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无偿托购、代购毒品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行为人与吸毒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分为两档,即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因此,行为人为吸毒者无偿代购的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标准,即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则行为人与托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无偿托购、代购毒品未达最低数量标准——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行为人为以吸食为目的吸毒者无偿代购毒品的数量并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不构成犯罪。但是,仍然会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为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无偿代购毒品中的“蹭吸”行为——原则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实践中存在争议

“蹭吸”是指在行为人以吸食为目的,在无偿代购毒品过程中从吸毒者(托购者)处收取/扣留少量毒品(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的行为。对于“蹭吸”的定性,是否属于“牟利”,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蹭吸”系在无偿代购毒品过程中发生,既不属于“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的情形,也不属于“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情形。虽然“蹭吸”可能会被视为生活意义上的一种牟利,但贩卖毒品罪打击的是毒品的流通,而“蹭吸”仅是自己吸食,并未继续流通。此时,“蹭吸者”仅是购买毒品的下家,不属于贩毒者的共犯。在吸毒者托购少量毒品(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打击“蹭吸”可能会导致犯罪圈扩大。

实践中,对于此类为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无偿代购毒品中“蹭吸”的行为,各省之间甚至上下两级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认定。例如以下案例:

综上所述,无偿托购、代购毒品行为可能会构成贩卖毒品罪,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对于为以吸食为目的的吸毒者无偿代购毒品中的“蹭吸”行为,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明辨刑责 刑辩明法|无偿托购、代购毒品中“蹭吸”行为的认定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大型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ID:hprclaw。

171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