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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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5:46 3528 0 0
对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作者:厦门中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中法发〔2020〕36号

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各破产案件管理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经本院审委会于2020年6月4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5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

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构建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1、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二、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范围

2、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知债权人人数少于三十人,且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

(2)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处置的;

(3)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4)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总价值少于十万元的; 

(5)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

(6)经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

(7)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立案前已经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8)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致同意并申请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9)其他可以采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

三、快速审理方式的审批与转换

3、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由主审法官在裁定受理前填写《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批表》,经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审批后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告知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4、债权人、债务人或管理人对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提出异议并经合议庭审查成立,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情形的,由主审法官填写《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转普通审理方式审批表》,经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审批后,转为普通方式审理。

转为普通方式审理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

破产案件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后,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四、公告和送达方式

5、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除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采用快速审理方式、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转换审理方式、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应当公告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破产参与人。

对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

对需要公告的事项,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公告:

(1)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或发布;

(2)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官网发布;

(3)在本市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

(4)在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场所张贴并拍照留存。

6、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经债权人或相关破产参与人同意,可以对其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书和法院、管理人作出的其他文书、文件。

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指定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五、管理人选任与报酬费用保障

7、采用竞争方式统一选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对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由本院委托专业招标机构,每两年在编入本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进行一次招标,统一由中标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经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一般指定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已经成立清算组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且清算组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8、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符合《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的,从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中支付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破产费用。

六、财产接管与调查

9、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执行和仲裁案件情况。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过人民法院内部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查控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信息,向管理人提供。

财产接管、调查中需要由法院出具协助文书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10、管理人可以将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材料作为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依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直接采用强制清算、执行等其他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管理人可以委托原评估、鉴定或审计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说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采用。

七、债权申报

11、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原则上为自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八、债权人会议

12、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一般只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可以书面、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可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平台等方式接收会议材料、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未获通过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进行第二次表决的,第二次表决可以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网络会议等方式。

九、财产处置与分配

13、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对债务人财产采用网络拍卖、变卖、折价、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处置的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放弃对财产的处置,将财产直接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或用于抵偿破产费用。

14、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对债务人财产以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产权分配等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

十、时限管理

15、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即能认定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破产宣告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16、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于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因衍生诉讼等原因无法完成对个别债权人分配的,管理人可以就该债权人可能分配的财产份额预留提存后,在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管理人应依法处置、分配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在现有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17、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债务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债务人存在对外股权投资、债务人股权被冻结或质押、尚有破产衍生诉讼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原因消除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18、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十一、打击逃废债行为

19、对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告知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民事责任。发现存在虚假破产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涉嫌犯罪行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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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厦门中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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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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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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